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52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伙胜,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三山(原南海市三山港区)港新发经济发展实业公司和南海区三山港新发联兴时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南海区12届人大代表,住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中区新填地东街82号,经南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2003年1月16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就佳,男,1940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原任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新发经济发展实业公司和南海区三山港新发联兴时装公司会计员,住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中区新填地东街89号,2003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成,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强,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锦辉,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是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新发经济发展实业公司和南海区三山港新发联兴时装公司出纳员,住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中区新填地西街189号,2003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伙胜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挪用资金罪;指控被告人梁就佳、郭锦辉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伙胜、梁就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职务侵占
原审认定,(一)1994年3月,南海市(现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新填地居委会出资成立了一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南海市三山港新发经济发展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同年7月更名为南海市三山港新发联兴时装公司(以下简称为联兴公司),而发展公司的帐却一直保留并运作,被告人梁伙胜、梁就佳、郭锦辉分别担任上述两公司的总经理、会计员、出纳员。联兴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梁就佳以公司的名义向税务部门申请了1000份发票。三被告人密谋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发票而从中收取发票金额的6%为手续费并将该手续费不入公司的帐户。从1994年至1997年间,三被告人以此手段共收取手续费94835.79元,期间多次以发奖金的方式将该款共同瓜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述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核准变更登记企业通知书、南海三山港新填地居委会任命书及三山中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发展公司于1994年3月开业,属南海三山港新填地居委出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人梁伙胜任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于同年6月更名为联兴公司,自94年3月起,被告人梁伙胜、梁就佳、郭锦辉一直分别担任发展公司和联兴公司的总经理、会计员、出纳员直至公司结业;
2、证人林荣佳、郭少珍、李兆棉、罗镜毫、郭炽辉的证言,均证实1994-1995年间曾到上述公司找梁伙胜和梁就佳代开发票,发票金额的6%手续费由郭锦辉收取;
3、记帐笔记本及经被告人郭锦辉从其记帐笔记本中摘录并确认的为他人开发票所赚取的并已由三被告人私分的手续费的记录纸,证实所收取的手续费合共94835。79元;
4、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直对上述私分开发票手续费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且其供述能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