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刚,男,1973年9月12日生,蒙古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街7委43组519号。2001年6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杜蒙县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刚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刚在1999年6月至1999年7月间先后6次利用麻醉手段抢劫作案,抢劫款物总价值人民币15844.00元,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王刚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1.1999年6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刚窜至杜蒙县泰康镇东方酒店内找一服务小姐王影陪其跳舞,后在王影的房间里,被告人王刚骗王影喝下已放入安定片的饮料,然后趁王影昏迷之机抢走王影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手机充电器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女式雷达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00元,18K金项链二条,价值人民币300元;人民币现金650元。作案后,被告人王刚将手机卖掉,获赃款500元,连同其所抢现金被其挥霍。案发后,女式雷达表被公安机关扣押。
2.199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刚窜至大庆市龙凤区心声舞厅内,找一服务小组小玉陪其唱歌,然后在小玉房间内被告人王刚骗小玉喝下已放入安定片的饮料,然后趁小玉昏迷之机,被告人王刚抢走小玉的爱立信76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传呼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60元。作案后被告人王刚将手机卖掉获赃款400元被其挥霍。所抢传呼机送给赵洪军(已被判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
3.1999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刚窜至龙江县星晨歌舞厅,找一服务小姐张雅丽陪其跳舞,后在张雅丽的房间里王刚骗张雅丽喝下已放入安定片的茶水,然后趁张雅丽昏迷之机抢走张人民币900元;女式雷达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刚将所抢现金挥霍,案发后,女式雷达表被公安机关扣押。
4.1999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王刚窜至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憩园OK厅,找一服务小姐彩霞,然后到彩霞房间内,被告人王刚骗彩霞喝下已放入安定片的饮料,然后趁彩霞昏迷之机,被告人王刚抢走彩霞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080元,金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324元;传呼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
5.199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刚窜至五大连池市旅游区情岛歌舞厅,找一服务小姐刘艳,然后到刘艳房间内,被告人王刚骗刘艳喝下已放入安定片的饮料,然后趁刘艳昏迷之机抢走刘艳人民币1200元;传呼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又抢走与刘艳同居住的刘霞的现金350元,传呼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所抢现金被其挥霍。
6.1999年7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刚窜至富裕县新大世界美食城内找一服务小姐张红岩,后在张红岩房间内,被告人王刚骗张红岩喝下已放入安定片的饮料,然后趁张红岩昏迷之机抢走张红岩爱立信76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手机充电器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人民币1500元,所抢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有估价鉴定结论书、有扣押物品清单、有证人代维明、王影、张雅丽、张红岩、纪万萍、曹亚辉、刘淑珍等人证言证实,有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刚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采用麻醉手段,多次实施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