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现华,男,40岁(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东城区黑芝麻胡同22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管辰、安家骥,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现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现华及指定辩护人安家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现华于2006年6月13日8时40分许,驾驶无牌照残疾人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钟楼北桥西北侧地铁口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民警曹永贵发现该车后,遂要求潘现华停车接受检查,潘现华不配合执法并将曹永贵驾驶的警用摩托车撞倒在地欲逃避检查。后曹永贵继续追赶并抓住潘的左侧车把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潘现华仍继续前行导致民警被拖出行驶20余米,造成曹永贵双下肢皮肤挫伤,软组织挫伤。后潘现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潘现华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潘现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未故意将警用摩托车撞倒,也没将民警拖伤。指定辩护人安家骥认为:被告人潘现华驾车只为逃避交通民警的检查,不具有直接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交通民警执法的主观故意,且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潘现华有上述行为,故被告人潘现华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由于被告人潘现华系残疾人,且有一定悔罪表现,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潘现华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3日8时40分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和平里队民警曹永贵在本市东城区钟楼北桥西北侧地铁口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潘现华(视力残疾)驾驶无牌照残疾人摩托车行驶,遂要求潘停车接受检查,潘现华不予配合,将曹永贵及其驾驶的警用摩托车撞倒;待曹永贵追赶并抓住潘的车把再次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时,潘现华仍继续前行并将民警拖出行驶20余米,造成曹永贵双下肢皮肤挫伤、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潘现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潘现华于2006年6月13日被抓获及扣押的残疾人摩托车已发还的情况。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和平里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民警曹永贵于2006年6月13日7时至10时在中轴路、北二环执行巡逻工作任务。
3、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曹永贵所受损伤为双下肢皮肤挫伤、软组织挫伤。
4、现场照片6张,证实案发现场方位、被害人所受损伤及警用摩托车受损的情况。
5、被害人曹永贵的陈述证实,2006年6月13日8时许,曹永贵骑摩托车巡逻至钟楼北桥西北侧的地铁口附近时,看到潘现华驾驶1辆残疾人摩托车载客拉活,曹将摩托车停在潘的残疾人摩托车前面,让潘下车接受检查。潘见状突然发动摩托车将警用摩托车撞倒,曹用手抓住残疾人摩托车的车把、车篷再次让潘停车,潘没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往前行驶。由于曹握住残疾人摩托车的车把,车在原地打转,约行驶20余米曹将潘的车钥匙拨下后车才停下。曹的左膝软组织挫伤、右小腿皮肤擦伤;警用摩托车油箱漏油。潘现华不符合驾驶残疾车的条件,且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