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黔刑经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林,男,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原任桐梓县林业局副局长,兼桐梓县森工木制品厂厂长,捕前系桐梓县公安局干警,住桐梓县粮油贸易公司宿舍。1998年12月29日因行贿嫌疑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泽刚,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原任桐梓县烟草公司副经理,捕前系凤冈县烟草公司经理兼烟草专卖局局长,1998年12月29日因受贿嫌疑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15日被逮捕,1999年7月30日因病取保候审,2000年10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戴泽伦,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宗友,男,1940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原任桐梓县烟草公司经理,烟草专卖局局长,住桐梓县烟草公司宿舍,1998年12月29日因受贿嫌疑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剑鸣、李红英,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林犯行贿罪,廖宗友、黄泽刚犯受贿罪一案于2000年12月5日作出[2000]遵刑经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罗林、黄泽刚、廖宗友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5月,原桐梓县木材工业公司经理罗林(时任桐梓县林业局副局长)与台商哲伟、苏宽仁等达成“合资联营兴办木制品厂”意向协议书,由木材公司投资兴建厂房,水电设施,台商负责精加工机械设备和流动资金。1994年6月至11月,木材公司共投资48.2万元组建该厂,后因台商不愿投资,林业局发现筹建该厂尚差1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无法解决,于1994年12月,决定不再向该厂投资,并设法收回投资款。1995年1月1日,被告人罗林与时任林业局局长的王先华签订了合资联营承包合同书,由罗林承担该厂的一切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限期收回投资款后,该厂的产权及债权债务全部归罗林个人所有,随后到桐梓县工商局变更登记注册为“桐梓县森工木制品厂”。1996年4月罗林归还了10万元投资款给木材公司。1996年10月将该厂转让给桐梓县烟草公司后,罗林才将差款归还桐梓县木材工业公司。
罗林在承包经营桐梓县森工木制品厂期间,于1996年初,欲将该厂与桐梓县烟草公司联营未成。同年8月22日桐梓县烟草公司决定由本公司经营桐梓县森工木制品厂,并安排黄泽刚与张绍华经办此事。同年10月7日,廖宗友、罗林签订了“关于合资联营桐梓县森工木制品厂合同书”,并将签字时间提前到1995年4月3日。同日,二人又签订了“关于终止合资联营桐梓县森工木制厂的合同书的协议书”,其内容为“由桐梓县烟草公司出资177万元给森工木制品厂,就享有森工木制品厂13亩征用地的永久使用权和全部厂房4005米的所有权以及一台80千瓦变压器的所有权”。1996年10月21日二人又以“终止合资联营协议书”为基础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规定增加桐梓县烟草公司永久性使用土地面积581平方米(0.872亩),同时承担其有关手续费和征地费(0.872x6.5万元)计58880元。于是桐梓县烟草公司出资1828880元取得了桐梓县森工木制品厂的土地使用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以上行为均未经国资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评估审批。罗林于1996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6日先后从桐梓县烟草公司财务账上领款1828880元。罗用其中的28.2万元归还了桐梓县木材公司的投资款。
罗林为感谢被告人廖宗友、黄泽刚在收购森工木制品厂中的帮助,于1996年11月分两次到廖家送给廖宗友5万元人民币。1997年1月,罗林又到黄家送给黄泽刚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