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海宽、赵卫国抢劫、抢夺案

2011年09月20日10: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葛海宽、赵卫国抢劫、抢夺案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4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海宽,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码头镇涿仝村;因抢夺于2004年7月12日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06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卫国,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因抢夺于2004年7月12日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6年2月14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祁江,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因本案于2006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海宽、赵卫国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祁江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金茹,被告人葛海宽、赵卫国、祁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葛海宽、赵卫国驾驶1辆金城牌AX100型摩托车窜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小区南侧蒲宝加油站附近,将路经此处的被害人张俊波(女,37岁)殴打致伤,抢走张俊波红色挎包1个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抢后,张俊波拦截包崇禧驾驶的汽车追赶被告人葛海宽、赵卫国,追赶过程中,被告人赵卫国下车逃跑,被告人葛海宽继续驾驶摩托车向前行驶,当行至长阳农校西门附近时,被告人葛海宽驾驶的摩托车滑倒,后被群众扭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被告人葛海宽被抓获后,于当日17时许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卫国抓获归案。被害人张俊波被抢红色挎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诺基亚牌8250型手机1部、钱包1个、太阳伞1把及手套1副等物。经鉴定,张俊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5元,大部分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害人张俊波的陈述,证人包崇禧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葛海宽、赵卫国的供述,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赵卫国到案后坦白交代其伙同被告人祁江于2005年12月23日16时许,驾驶摩托车窜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炒米店村村北公路,趁路经此处的被害人郑文珍(女,36岁)不备,将郑文珍手中的皮包及塑料袋抢走后逃离现场。郑文珍的皮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三星牌彩屏手机1部、卡西欧牌计算器1个、梦特姣牌钱包1个、神州牌MP31个及口红、银行卡等物。经鉴定,郑文珍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赵卫国的交代,在被告人葛海宽的协助下于2006年2月15日11时许将被告人祁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郑文珍的陈述,证人张玉萍的证言,被告人赵卫国、祁江的供述,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葛海宽、赵卫国、祁江到案后,被告人葛海宽首先坦白交代如下事实:
1、被告人葛海宽、祁江于2005年11月11日15时许,驾驶摩托车窜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村口向北30米公路处,适有徐春中骑自行车带其女友刘侠(女,22岁)路经此处。二被告人趁徐春中、刘侠不备,将刘侠放在车筐内的皮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刘侠的皮包内有人民币550元、松下牌X300型手机1部、钱包1个、MP31个及睫毛膏、银行卡等物。经鉴定,刘侠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90元。案发后,被抢松下牌X300型手机已起获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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