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奉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奉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赤,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奉化市溪口镇石门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奉化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毛显永,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奉化市溪口镇岩头村。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0月27日被抓获,2003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奉化市公安局看守所。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赤、毛显永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彩君、代理检察员楼德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赤、毛显永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4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毛赤、毛显永伙同陈志波(已判刑)、江英才(刑拘在逃)窜至本市溪口镇工商所宿舍201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毛贵康的人民币6000元。
2、同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毛赤、毛显永伙同陈志波窜至本市溪口镇大安路1幢401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陈凯的黄金手链2条、黄金手镯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6269.4元。
3、同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毛赤、毛显永伙同陈志波窜至本市溪口镇跸驻中学宿舍101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陈明六的人民币1000元、金项链1根,实物价值人民币1691.8元。
4、同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毛赤、毛显永伙同陈志波等人窜至本市溪口镇旅游局老宿舍203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滕玉兰的人民币300余元。
5、同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毛赤、毛显永伙同陈志波等人窜至本市溪口镇旅游局老宿舍,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孙春娜的人民币200余元。
6、2004年4月26日夜,被告人毛赤伙同陈志波等人窜至本市溪口镇三升木业厂,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陈小华的人民币6000元。
7、同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毛赤伙同陈志波等人窜至本市溪口镇百丈路供电局宿舍104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夏春叶的人民币8000元。
8、同月25日下午,被告人毛赤伙同陈志波等人窜至本市溪口镇绣品厂宿舍401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陈明芳的人民币1000元、三星600型手机1只,实物价值人民币240元。
9、同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毛赤伙同陈志波等人窜至本市溪口镇旅游局新宿舍203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毛培林的人民币300元。
10、同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毛赤伙同陈志波等人窜至本市溪口镇丝厂宿舍1单元202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王良浩的人民币40元。
11、同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毛显永伙同陈志波窜至本市溪口镇中山路86弄103室,采用插片开门方法,盗得袁薛伦的黄金戒指4枚、黄金项链2条、黄金耳环1付、黄金手链1条、黄金锁片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776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赤、毛显永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毛贵康、陈凯、陈明六、滕玉兰、孙春娜、陈小华、夏春叶、陈明芳、毛培林、王良浩、袁薛伦的陈述;2、证人陈志波、陈奎镇的证言;3、奉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4杭州乘警支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奉化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辨认情况;5、被告人毛赤、毛显永的户籍证明;6、本院(2005)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