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宁刑终字第122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宁,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南京“正麟”演艺吧业主,住南京市桃叶渡37号301室.2003年8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林,江苏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宁不服,提出上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超、冷成宝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超、冷成宝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麟”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其中:
(1)200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宁组织赵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市“新富城”大酒店一楼桑拿浴室包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顾客邬某某进行同性卖淫活动。
(2)2003年7月30日,冷成宝组织骆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市“新富城”大酒店一楼桑拿浴室包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顾客李某某进行同性卖淫活动。
(3)2003年8月10日凌晨,冷成宝组织赵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市“新富城”大酒店一楼桑拿浴室包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顾客李某某进行同性卖淫活动。
(4)2003年8月9日晚,冷成宝组织孙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市“新富城”大酒店二楼桑拿浴室包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顾客邬某某进行同性卖淫活动。
(5)2003年8月15日,冷成宝组织蒋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市华阳佳园华彩苑6号701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与顾客戴某进行同性卖淫活动。
(6)2003年8月16日凌晨,冷成宝组织赵某某在本市“新富城”大酒店一楼桑拿浴室包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顾客邬某某进行同性卖淫活动。
(7)2003年8月17日凌晨,冷成宝组织赵某某在本市“新富城”大酒店二楼桑拿浴室包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顾客嵇某某进行同性卖淫活动。
2003年8月17日,被告人李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宁的供述及悔过书,证实其与刘超预谋后,以登报等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并安排“公关先生”坐台、出台,刘超走后,将冷成宝提为副领班协助其管理“公关”事务,“公关先生”出台要经其同意,事后由其收取出台费。出台就是和客人出去发生性关系。2 、证人冷成宝的证言,证实“公关先生”就是酒吧内的男性卖淫人员,酒吧内的“公关先生”均由李宁管理,刘超走后,李宁将其提为副领班协助管理,“公关先生”出台要经其同意,所交出台费由李宁收取;3 、证人沈莉瑶的证言,证明酒吧内的 “公关先生”多由李宁通过“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招聘而来,并由李宁和冷成宝负责管理,“公关先生”出台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4 、证人林涛、沈飞的证言,证实其两人在酒吧从事收银员工作,酒吧内“公关先生”招来后由李宁、冷成宝管理,“公关先生”的出台费由李宁收取;5 、证人沈武、陈炳水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在“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帮李宁招聘“公关先生”,李宁招聘“公关先生”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公关先生”出台、坐台;6 、证人邬某某、李某某、戴某、嵇某某的证言,证实冷成宝等人多次安排酒吧内的“公关先生”为其提供同性性服务,每次支付人民币200元至300元;7 、证人赵某某、骆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五人均在酒吧从事“公关先生”工作,李宁或冷成宝多次安排其以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为客人提供同性性服务,事后均要向李宁交出台费;另有书证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收费记录本、租赁协议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