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香刑初字第753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海军(自报,曾用名杨海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英山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英山县温泉镇梅岩村二组。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05]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海军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2日,被告人饶海军打电话约被害人於铁伟见面,5月13日中午,双方在珠海市拱北炮台山公园会面,被告人饶海军以其在东莞市望牛墩巨光镜片厂做工时因偷镜片被开除与於铁伟有关,威胁於铁伟,索要人民币3万元。后被告人饶海军多次往於铁伟家打电话,目的就是催促於铁伟给付款项。2005年3月10日,被告人饶海军再次来到於铁伟所在的拱北宝泰花园,给於铁伟打电话,於铁伟报警后,公安人员在宝泰花园抓获了被告人饶海军。
被告人饶海军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只向於铁伟索要过一次钱,其余几次电话都没有说过钱的事。
上述事实,有物证录音带及其录音记录、证人王菊敏、黄志祥、梁伟汉的证言、被害人於铁伟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海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饶海军当面向於铁伟索要钱财后,多次通过电话与於铁伟及其家人联系,都是诉说因盗窃镜片被开除与於铁伟有关,要於作出补偿,目的就是要实现勒索三万元。因此,对被告人饶海军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饶海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饶海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海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06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振庆
审 判 员 马良奎
审 判 员 李新葵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