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一中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邢淑芬,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住天津市大港油田钻井新村45号楼1单元401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低县王卜庄镇白丝村。199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姜胜国,系被告人之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2000)津检一院诉字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淑芬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刘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淑芬及其辩护人姜胜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邢淑芬于1999年7月22日得知国家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后,不听劝阻,多次进京与其他法轮功组织成员聚集、串联。为此,被告人邢淑芬先后购买了4张手机电话卡,用于联络各地法轮功组织成员进京上访活动。1999年10月7日,被告人邢淑芬与黑龙江省法轮功组织骨干吴王莉(另案处理)及孙某某到天津市宝低县王卜庄乡前张司马村法轮功学员刘某某家煽动该村的法轮功学员进京上访,并留下自己的传呼机号,答应为进京聚集的法轮功学员安排食宿。1999年10月26日,被告人邢淑芬同部分在京的法轮功组织骨干成员,在北京通县一招待所内非法接受境外记者采访。采访中,被告人邢淑芬以天津市法轮功代表的身份发言,攻击政府对法轮功组织的定性和予以取缔的决定,并编造公安机关抓人、打人的谎言。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名书证、物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邢淑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淑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邢淑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邢淑芬没有攻击政府的言论,其也是法轮功的受害者,请法庭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淑芬系法轮功练习者。1999年7月22日,被告人邢淑芬得知国家民政部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后,遂于当日晚和本市大港区法轮功学员王长华乘车进京上访。次日,被告人邢淑芬到大安门广场聚集,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审,后由天津市公安机关接回,被行政拘留十五天。解除行政拘留后,被告人邢淑芬又于8月3日再次进京上访,并往返于京冀两地,于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收审,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接回交由其家属看管。被告人邢淑芬为和各地来京的法轮功学员取得联系,先后购买了4张移动电话卡。
1999年10月7日,被告人邢淑芬与黑龙江省法轮功组织骨干吴玉莉(另案处理)及孙某某到天津市宝低县王卜庄乡前张司马村法轮功学员刘永波家,让刘纠集该村法轮功学员,煽动其进京“护法”。并答应为进京聚集的法轮功学员安排食宿。为联系方便,被告人邢淑芬给刘永波留下自己的传呼机号。由于被告人邢淑芬的煽动,刘永波纠集了韩英、韩平、杨健等人于10月16日进京聚集。刘永波等人到京后,先期到京的被告人邢淑芬为其接站,即给刘等人安排了食宿。次日,刘、韩等人到天安门广场聚集被公安机关查获。
1999年10月28日,被告人邢淑芬同在京的法轮功组织骨干张永利。曲德红等人在北京通县一招待所内,非法接受在京的外国记者采访,被告人邢淑芬编造了天津抓了大批法轮功学员及天津公安人员殴打法轮功学员的谎言,以煽动群众对政府不满情绪。后被告人邢淑芬逃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