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徐刑一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杨文,女,1994年出生,学生,住徐州市王场新村30号楼3单元302室。
被害人杨思春,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徐州市王场新村30号楼3单元302室。
诉讼代理人杨进,江苏徐州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玉,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徐州汇洋洗浴中心大堂经理。住徐州市金山桥碧螺小区5区24栋2-503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彬彬、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保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鼓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保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芝春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杨文、杨思春的诉讼代理人杨进、被告人王保玉及其辩护人王彬彬、王辛、证人王霈、戚家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5年1月9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保玉驾驶苏C00349红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从本市复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今生缘洗浴中心(原鼓浪屿洗浴中心)处,将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机动车道的杨思春和坐在车后的杨文(杨思春之女,11岁)撞伤,被告人王保玉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杨文右肾破裂,被切除;被害人杨思春左面部受伤。经鉴定杨文的损伤构成重伤。经徐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鼓楼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保玉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思春、杨文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王保玉于2005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保玉供述,2005年1月9日20:30时至21时,开苏C00349红色普通桑塔纳轿车到市自来水公司后面的海鲜城接人,后来途经今生缘洗浴中心,没有发生什么事,一路上都是正常行驶。第一次经过今生缘洗浴中心时没有见到路上发生什么事,第二次到那时才看到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
2、证人王霈证言,证实2005年1月9日21时许,在复兴北路,听到碰撞的声音,朋友看见有人躺在地上,我感觉发生交通事故了,我向北看,看见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刹车停顿一下,然后就走了。我们把车停在路边下车去看情况,一位老太婆抱着一位小女孩哭,接着我就拨打110报警。在打电话时有一位青年人问是不是刚才开过去的红色桑塔纳车,我朋友说是的,他就告诉我该车号为苏C00349,我就报警了。
3、证人顾世英证言,2005年1月9日21时左右,我下48路公交车准备到路西去,看见一辆红色轿车从南向北行驶,我想等这辆车过去我再过,但我仔细看它走的特别慢,觉得很奇怪,就记住它的车号苏C00349,我从该车车前过去后,就看到一起车祸,并看见有人报警。就把这可疑的车号告诉了他。
4、证人刘凤同证言,当天晚上,听到一声响后,看见一辆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先减了一点速,然后加油门开走了。
5、证人张宇证言,我听见响声,转脸看见有一辆红色的小轿车,就像车上有件深色的衣服掉下来,然后就看见妈妈趴在地上,自行车倒在她身旁。我没有看见车号,只看见车牌是苏C,后面没有字母。
6、被害人杨思春、杨文关于在2005年1月9日21时左右在被使复兴北路鼓浪屿洗浴中心前快车道被车辆撞伤经过的陈述。
7、证人胡毅、陈全斌就2005年1月9日21时左右乘坐王保玉驾驶的苏C00349轿车离开海鲜城,途中经过复兴北路鼓浪屿洗浴中心的证言。
8、证人辛祥晨证言,证实其见证公安交巡警人员宇2005年1月18日9时左右在本市八一停车场对苏C00349轿车的前牵引环和前保险杠进行取样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