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凤 凰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凤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女,1960年8月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家住凤凰县官庄乡溪口村一组。
被告人田冲,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家住凤凰县齐良桥乡杜叶村一组。因本案于2005年12月16日经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凤凰县公安局看守所。
监护人田身小 送(田冲之父),四十六岁,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家住凤凰县齐良桥乡杜叶村一组。
指定辩护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侯正军,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家住凤凰县齐良桥乡杜叶村一组。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凤凰县公安局看守所。
监护人候应顺(侯正军之父),五十二岁,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家住凤凰县齐良桥乡杜叶村一组。
指定辩护人向元友,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06]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冲、侯正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30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洪平、张阿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被告田冲、侯正军及其监护人、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冲、侯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于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田冲参与盗窃作案四次,价值5600余元;侯正军参与作案9次,价值7300余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侯正军且有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请求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盗窃作案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均辩护提出,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田冲、侯正军、龙亚送(在逃)三人窜至凤凰县官庄乡黄栗村二组李白福家,田冲进入李家卧室盗窃,盗得现金1000余元。
2005年9月6日中午时分,被告人田冲窜至官庄乡黄栗村村民周光军家盗窃,盗得现金1150元。
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田冲邀约侯正军、龙亚送窜至官乡溪口村田和平家盗窃,由侯正军在外放哨,田冲、龙亚送进屋翻东西,盗走田和平家现金2000余元,后三人分赃,田冲分得赃款1400元,龙亚送分得赃款400元,侯正军分得赃款200元。
200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田冲、侯正军伙同田广(1990年7月1日出生)窜至凤凰县吉信镇黎明村郑元友家盗窃,盗得现金280元和东信788手机一台。东信788手机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100元。
2005年9月26日,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凤凰县齐良桥乡东方红村魏长富家盗窃,盗得现金500元。
2005年9月30日,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沱江镇回龙阁130号滕建齐家盗窃,两人踢坏后门入室盗得现金780元。白沙烟8包。8包白沙烟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32元。
2005年10月3日,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沱江镇杜田村四组姚满秀家盗窃,盗得现金100元;同日两人又窜至杜田村一组田桂珍家盗窃,盗得现金1050元。
2005年10月4日,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龙亚送、胡军(未满16周岁)、吴胜林(1992年5月17日出生)等人窜至沱江镇杜田村十组路碧玉家盗窃,盗得现金1000元及VCD一部。
200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沱江镇怡红楼招待所六楼张平花家盗窃,盗得迪比特手机一台。迪比特手机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