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凡贪污案

2011年09月20日10: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伊凡贪污案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东刑初字第003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凡,男,51岁(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北京东福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部经理,住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31号院2号楼C门701室(户籍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40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元,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5)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凡犯贪污罪,于200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凡及其辩护人刘文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伊凡于1998年间,利用担任北京东福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对本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过程中,私自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小区东里1号院内的1号楼4单元101号、102号、103号、4号楼5单元501室的4套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出售给李敬伟、侯宝山等人,并将所得款项人民币50.8万元予以侵吞。2、被告人伊凡于200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调换住房过程中,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小区7号楼1701号的住房私自出售给陈耀东个人,并将所得款项人民币15.5万元予以侵吞。被告人伊凡于2004年8月20日被本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贪污罪对被告人伊凡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伊凡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辩称:1、自己受区领导委托出售上述4套房屋的使用权,且所得售房款共计人民币49.78万元在售房前已全部交给区领导;2、指控犯罪数额中的人民币1万元,系自己向李敬伟的个人借款;3、出售石景山区六合园小区的住房是自己受朋友家人的委托出售的私人房屋,与自己所在单位管理的房屋没有关系。辩护人刘文元提供了收条1张,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伊凡出售的5套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且东福海物业管理中心只是受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管理,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不应认定为单位公房;2、被告人伊凡将上述房屋出售的行为,是受区领导委托,且伊凡已将售房款共计人民币49.78万元全部交给区领导;3、被告人伊凡出售石景山六合园小区的房屋是基于朋友李秀玲及家人的委托,是私人间的委托关系,所得房款是否交给朋友及其家人属民间纠纷;4、被告人伊凡出售该套房屋时已调离东福海服务中心,没有职务便利;5、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伊凡未将售房款交予区领导,且没有证据证实“收条”系伪造。故被告人伊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伊凡于1997年至1998年间,利用担任北京东福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福海物业)物业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对单位公有住房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私自将位于本市朝阳区安慧小区东里1号院内的1号楼4单元101号、102号、103号,4号楼5单元501号4套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出售给李敬伟、侯宝山等人,得款人民币50.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焦翠平的证言证实,焦在安慧东里租房时认识了东福海物业的负责人伊凡。听说伊能办理换房手续,焦便于1997年冬天向伊提出换房,伊称:换房不行,须花钱购买安慧东里小区房屋的使用权,1套房的使用权要人民币20万元左右,要交房租并办换房手续才能入住。伊带焦看房后,焦凑足人民币19.8万元并带着啤酒、饮料等物,分两次交给伊凡,购买了安慧东里1号院4号楼5门501号的使用权。伊给了房本,并让焦去物业中心办理换房手续。交款次日,伊让王德宽办理了换房手续,焦交纳60元手续费,物业开具了收据。焦于1998年1月入住该房。买房的事情,焦只和伊凡进行过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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