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理军盗窃案

2011年09月20日10: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何理军盗窃案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理军,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口所在地祁东县风石堰镇将军村第7村民小组,现租住祁东县洪桥镇颜家坪建材城。2005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09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3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学寿,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理军盗窃一案,由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4日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延萍、周郁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理军及其辩护人邹学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0 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理军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理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并深刻认识其撕裂口供的错误行为,请求本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邹学寿提出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认定盗窃数额10 400元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轻”的原则认定其盗窃数额不到1万元。被告人何理军认罪态度较好,又主动交出赃款,未造成失主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其上有老下有少需要其扶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6日,风石堰镇将军村7组村民何茂山逢七十大寿摆酒,被告人何理军猜想其子何剑收有礼金放在家中。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理军潜至何剑的屋边,用塑料电话磁卡插开门锁,进入何剑的住房,在靠窗户的木柜中窃取一黑色手提包。何剑被惊醒后大声责问,被告人何理军提着手提包慌忙逃离现场。何理军发现其装有礼金的手提包不见后,忙打电话给相邻盘古村村民何太平拦截盗贼。在逃跑途中,被告人何理军取出包中礼金置于自己口袋,将包弃于路边。当逃至何太平屋边时,被告人何理军被持木棒的何太平和何满秀拦截,被告人何理军见势不妙,只得将置于口袋中的礼金全部交给何太平,然后逃回在祁东县城的租住房。何太平接到钱款后即电话通知何剑领取,并在其家与何成生、何满秀三人对钱款进行清点,共计10 400元。何剑接到电话后即去何太平家取回被盗款10 400元,途中,拾到被弃的手提包,除礼金外,其他财物未丢弃。
另查明,被告人何理军于2005年7月26日晚盗窃一台价值2660元手提电脑(已发还失主),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当年9月8日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3月12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何理军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盗窃事实。公安机关向其宣布拘留决定后,为达到翻供目的,被告人何理军撕裂了自己的口供,但事后又承认了错误,并认可其口述犯罪事实。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何理军在同监人的怂恿下,向公安机关提出其因刑讯逼供而供述犯罪事实,经当时检查,其身体表面无伤。在本案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何理军又主动认罪和忏悔,否定自己提出的刑讯逼供事实,并深刻认识其撕裂口供行为的错误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何理军的供述,被告人何理军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虽曾撕裂口供,但事后承认错误,并在庭审中主动认罪。
2、证人何太平的证言:他接到何剑的求助电话后,手持木棒与何满秀在他屋边拦截了盗贼。经盘问,何理军把偷来的钱交给了他后,被他放走了。他拿着钱与何满秀进屋去数,这时,何成生也来了,经清点,是一万零点,等何剑来后就交给了何剑。事后,何理军先后二次打电话给他,要求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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