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平刑初字第003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现军,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茨芭乡邢村(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200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现军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现军伙同乔老红(在逃)于2006年7月5日9时许,到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东门外马路西侧,将陈伟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夏利汽车玻璃砸碎,将车内黑色手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0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电卡等物。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事主陈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现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靳现军辩称,其未到过案发现场,也未参与盗窃。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靳现军伙同乔老红(女,34岁,现在逃)到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东门马路西侧,将陈伟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夏利汽车玻璃砸碎后,将车内的黑色手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0余元及银行卡、电卡等物。经鉴定,黑色手包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所窃财物已起获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事主陈伟的陈述:2006年7月5日9时30分左右,其发现自己停放在平谷区医院东门南侧路西的红色三厢夏利车玻璃被砸坏,车内的黑色手包被盗,内有现金10000余元及银行卡、电卡等物,后就报案了。
(2)同案人乔老红的供述:2006年7月5日早晨6点钟左右,“老五”(靳现军)和其说到平谷砸车玻璃偷包,其就同意了。后其和“老五”坐公共汽车来平谷,在平谷区医院东侧,看到路边停一辆红色汽车,“老五”到那辆车跟前去了,其在后边跟着,过一会,其见他手里多了一个黑色的包,其从那辆车跟前经过时发现车的副驾驶的玻璃被砸坏了,后二人租车到环岛西边往北的的小路上,“老五”从包里拿出一叠钱,那钱用纸条捆着,应该是10000元,其就把钱装在随身带的白色挎包内,“老五”把那个黑包扔在路边,其二人坐上918路汽车回北京,在途中被警察抓获。
(3)证人刘凤霞证言:2006年7月5日9时许,其在区医院东门卖水果时,看见从南边走过来一男一女,女的好像怀孕了,听说话象外地人,马路边上停一辆红色夏利车,那男的走到夏利车旁,向北一转身,然后又向南走,其见那男的手里多了一个黑色的包,那女的也和那男的走了,过了有十几分钟,警车来了,听说夏利车上丢钱了,其觉得那两个人可疑,就把这个情况和警察说了。
(4)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2006年7月5日9时许,平谷公安分局民警在区医院巡逻时,遇事主陈伟报案称自己夏利车玻璃被砸坏,车内黑色手包丢失,内有现金10000余元。经走访附近群众刘凤霞,刘提供一男一女两个外地人有作案嫌疑,并提供了二人的体貌特征,随后民警立即赶到平谷区管庄路口设卡盘查,在918路汽车上将靳现军、乔老红抓获。
(5)刘凤霞的辩认笔录证明:经刘凤霞分别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和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乔老红、靳现军是盗窃陈伟手包的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