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门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国有(乳名郝三),男,48岁(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移动公司门头沟分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26号院1楼2单元401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民,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国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国有及其辩护人赵建民到庭了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4日,被告人郝国有指使张全军(已判刑)、陈晨(另案处理)将其非法所得的540枚电雷管藏匿于门头沟区清水镇大梯子沟山坡上的深沟里,后被查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郝国有的供述;2、同案犯张全军的供述;3、证人侯麟的证言;4、起获证明;5、物证照片;6、扣押物品清单、收条;7、爆炸检验报告;8、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国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郝国有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郝国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基本无异议。但其辩称该行为主要是为帮助“小侯”和张全军而为。被告人郝国有的辩护人赵建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认为可对被告人郝国有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被告人郝国有系初犯,且没有前科劣迹;2、被告人郝国有参与的此次犯罪中,存放雷管的地点在农村承包的山地人烟稀少地区,危害程度较低;3、被告人郝国有能够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郝国有的犯罪根源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较低。因此,辩护人赵建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郝国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4日,被告人郝国有指使张全军(已判刑)、陈晨(另案处理)将其非法所得的540枚电雷管藏匿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大梯子沟山沟里,后被查获。2006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郝国有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郝国有的供述证实,2005年11月份,其与四川的“小侯”为非法开采煤炭购买了雷管。是“小侯”联系的卖雷管的人,并以每枚7元的价格购买了雷管1000枚,其出资4000元,余款由“小侯”出资。购买雷管后,其让陈晨、“小侯”把雷管藏匿起来。后在非法开采过程中,使用了部分雷管。2005年12月底,为其挖煤的工人跑了,并把雷管藏匿起来令其结清拖欠工资。其结清工资后,工人告知其藏匿雷管的地点,其又打电话让张全军将找到的雷管藏匿起来。后其得知张全军被抓获,公安机关查获雷管几百枚;2、同案犯张全军的供述证实,2005年12月27日或者28日,郝国有雇用的几个内蒙古赤峰的工人跑了。然后给郝国有打电话,说把郝国有的电雷管藏起来了,如果郝国有不给他们开工资,他们就要举报。2006年1月3日中午,郝国有和侯兴坤去了赤峰。次日9点多,其接到郝国有打来的电话,告诉其电雷管的藏匿地点,其按照郝国有的提示找到了20枚红色的电雷管,拎到屋里,当时侯麟看见了。后来,郝国有又给陈晨打电话,告诉了另外两处藏匿雷管的地点,其与陈晨找出5包,每包100枚。然后郝国有让他们把电雷管藏匿起来,其与陈晨把雷管装进编织袋,藏在山坡上的一个深坑里;3、证人侯麟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4日上午9点左右,其与和张全军在一起。张全军接了一个电话后去了养鸡房后边,过了一会儿,他拿了一把电雷管到屋里数了数,这时有人叫门,他就把雷管藏起来了,他就出去了。过了几分钟,他又回来了,这时陈晨来了,张全军和陈晨说把东西转移了,然后他们就出去了,其看见张全军和陈晨在外面拿着一个大袋子,到屋斜对面的土堆上,用铁锹铲土,其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4、起获证明证实,2006年1月4日14时许,公安机关抓获张全军后,押着张全军在梯子沟煤熏口查看时,发现路边雪地有脚印(昨晚下雪),民警沿着脚印寻找,发现有翻动的新土,将土扒开发现一个绿色塑料袋,内有80支雷管。民警又沿着脚印继续搜索,在一个坑内又发现一个白色塑料编织袋,袋内装有五包电雷管(每包装100枚)、散装电雷管40支,共查获电雷管620枚;5、物证照片证实,起获的电雷管情况;6、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京公刑技(爆)检字(2006)第001号爆炸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红色外壳雷管和黄色外壳雷管均为8号纸壳瞬发电雷管;7、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证实,扣押张全军的电雷管620枚,并已入北京清水炸药库;8、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06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郝国有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德露苑12号楼2单元30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