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久通,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王庄寨乡马庄村。199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久通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久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1日14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北段翡翠城金街来得利瓷砖店内,被告人王久通趁店主肖春荣暂时不在店里的机会,在来得利瓷砖店里一房间的桌子柜里面翻出一个钱包,将钱包内4600元现金盗走。现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久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春荣陈述、证人秦军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久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久通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久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殷长河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