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佛刑终字第507号
原公诉机关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九荣(曾用名谭久云、绰号“三三”),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乡县安全乡王家村二组,2001年8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波(曾用名许浩宇),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乡县安全乡王家村一组,2001年11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志,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安乡县黄山东省头镇理兴当居委会,2001年11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跃武,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乡县下渔口镇竹林村三组,2001年11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九荣、邓波、杨志犯抢劫罪、被告人秦跃武犯抢劫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8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九荣、邓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区人民法院认定:
(一)
2001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谭九荣为泄私愤纠合了被告人邓波、杨志以及李海斌报复其朋友田某花的情夫吴某泉,勒索吴的财物。经商量后,由被告人谭九荣先到盐步区华辉花园A1座704房田某花的住处,田的情夫吴某泉当时也在该处。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谭九荣在田的住处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邓波、杨志和李海斌到704房。在704房内,被告人邓波、杨志对吴某泉进行殴打。殴打后,被告人谭九荣向吴某泉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吴某泉被迫答应给4万元。期间,被告人谭九荣、杨志、邓波等人又声称携带有枪支,强迫吴某泉写下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人谭九荣、杨志跟随吴某泉到大沥兴化化工门市部收取了人民币4万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九荣分占赃款13000元,被告人邓波、杨志和李海斌各分占9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某泉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杨志的辨认笔录,指证案发当天其在田某花暂住的华辉花园A1座704房内,被告人谭九荣、邓波、杨志等五名男子对其殴打后向其索要5万元,因没有现金而被迫写下一张4万元的借条。后谭九荣、杨志跟随其往大沥兴化化工门市部收取了4万元;2、证人田某花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杨志的辨认笔录,指证被告人谭九荣、杨志等人其住处对吴某泉进行殴打后逼迫其写下欠条的情况;3、被告人邓波、杨志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供述了案发当天其与被告人谭九荣等人到华辉花园A704房,对户主的男朋友进行殴打后向其索要4万元,后由杨志、谭九荣陪同该男子外出收取了4万元的经过;4、证人邓某如的证言,证实2001年8月10日下午3时许,吴某泉通过电话向其4万元急用,后吞与一名男子一同到大沥兴化化工门市部收取了款项;5、案发当天吴某泉被迫写下的欠条。
同年10月被告人邓波、杨志、秦跃武伙同李海斌在湖南长沙密谋以约见网友的形式实施抢劫。同年10月9日,由李海斌预先约见女网友刘某平到长沙市五一路蝴宾馆门口见面。当日早上,由被告人杨志以“李鹏飞”的名义在蝴蝶宾馆门口将刘某平带到宾馆701房。随即,预伏在洗手间内的被告人邓波、秦跃武及杨海斌3人各持一把水果刀冲出来,对刘进行殴打、捆绑,合力抢去刘的人民币100元以及三星800型手提电话一部、白金戒指一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82.8元)。得手后,3被告等人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