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107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秋礼,男,27岁(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鄄城县,初中文化,北京中天远大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暂住地北京市崇文区复康南里1号楼5单元10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东关行政村东关村377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兵,男,34岁(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北路7号1栋3单元6号。1998年8月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已缴纳三千六百三十元),199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兵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赵秋礼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07)崇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秋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秋礼,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06年6、7月间,被告人王兵与被告人赵秋礼通过互联网共谋,由王兵盗窃机动车后交由赵秋礼进行销赃。7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兵在本市丰台区万源小区,使用私自配制的汽车钥匙,盗窃叶岷停放在此的桑塔纳牌2000型轿车(车牌号:京ED4091,价值人民币68 000元,已起获)一辆。后二被告人在转移赃物时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叶岷的证言:2006年6月19日其将单位的桑塔纳牌2000型轿车停放在小区路边,7月5日经民警通知才知道汽车被盗。
2、证人陈桂云的证言及维修单证明2006年7月4日,二被告人将所盗窃的车辆进行修理和更换配件的情况。
3、被告人王兵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其在盗窃前曾与赵秋礼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络,预谋由其盗窃机动车后交给赵秋礼。7月4日其在盗窃后电话告知了赵秋礼,后赵秋礼找到其将盗窃所得的车清洗并更换了座套、后备箱锁,赵秋礼还更换了汽车牌照。
4、被告人赵秋礼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其曾在网络上告诉王兵,如果有好点的车卖给其。7月4日,王兵打电话说又弄了辆车。其就赶到丰台区三营门一修理厂与王兵会合并将这辆车进行了修理,更换了牌照。
5、鉴定结论证明被盗桑塔纳汽车的价值。
6、网络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王兵在作案前曾就盗窃机动车一事频繁与被告人赵秋礼联系。二被告人密谋由赵秋礼出资协助王兵购买作案工具,并由王兵实施盗窃,事后由赵秋礼销赃。
二、2005年10月31日及11月24日,被告人王兵以租赁汽车的名义,在本市丰台区从航天万源实业公司租赁捷达牌轿车(车牌号:京EL1136,价值人民币71 380元)及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京EL3226,价值人民币75 548元)各一辆,之后将车辆抵押。赃物现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赵燕明的证言:其所在的航天万源实业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及11月24日租给王兵二辆轿车。后一直就找不到王兵了。
2、证人胡斌的证言:其应张晓磊的请求,将张晓磊手里的捷达和桑塔纳轿车转给王雪健了。张晓磊说这二辆车是别人抵押给他的。
3、汽车租赁协议、派车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兵租赁汽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