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高云,化名“吕公子”,1975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中山公路石牌段市光学研究所第一栋。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道忠,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运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天舒,化名“王添书”,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越秀区洪桥街天香街20号103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国,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高云、黄天舒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高云及其辩护人崔道忠、陈运清,被告人黄天舒及其辩护人李治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6月,被告人吕高云冒充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儿子,伙同被告人黄天舒以能帮被害人简少丽丈夫黄国雄减轻刑罚,骗得简少丽的信任。2002年6月至2003年春节间,被告人吕高云,黄天舒伙同黎正文(另案处理)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各种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简少丽现金人民币1293000元及物品一批。
2004年2月,被告人黄天舒化名王添书,冒充省司法厅干部和执业律师,骗得被害人叶汉青的信任,以能帮其追回欠款为诱饵,骗取叶汉青现金人民币120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列举了被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高云、黄天舒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高云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天舒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高云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辩解其没有冒充“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儿子”的身份实施诈骗,仅是好心为被害人简少丽提供帮助,不是本案主犯,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高云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吕高云在本案中没有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简少丽财物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害人简少丽所建立的是民事居间关系,不必采用刑罚手段来调整,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高云无罪。
被告人黄天舒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提出其没有伙同被告人吕高云共同实施诈骗,仅是代他人向简少丽收取钱款,并办理了承诺事项;其亦没有冒充律师身份骗取叶汉青的钱财;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处其无罪。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天舒诈骗被害人简少丽钱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黄天舒不具有诈骗被害人叶汉青钱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该行为属一般的民事纠纷,请求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天舒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被害人简少丽因其丈夫黄国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审查而找到当时在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被告人黄天舒帮忙。被告人黄天舒遂介绍被告人吕高云给被害人简少丽认识,并虚构被告人吕高云系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儿子的身份,骗取了简少丽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吕高云以为黄国雄减轻涉案税额,需疏通税务机关关系为由,伙同被告人黄天舒于2002年6月至8月间,先后骗取被害人简少丽的现金人民币108万元及香烟、手表等物(价值人民币68971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48971元。其中,被告人黄天舒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其余财物均被被告人吕高云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