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丰刑初字第10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淑娟,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羁押,2007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淑娟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马淑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马淑娟指使马海涛(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郑常庄“东北餐厅”内,以被害人赵立国伙同他人将其打伤为由,向赵立国强行索要医药费500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淑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立国陈述,证人马海涛、马淑梅、庞喜盛、王艳证言,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淑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淑娟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淑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07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云 强
二○○七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