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三亚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才情,绰号老三,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新塘围村,捕前暂住三亚市胜利路家吉装饰店,个体从业者。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6年1月22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么东升,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06)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才情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8日立案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才情及辩护人么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30日下午4时许,吸毒人员张行与被告人张才情联系购买10粒"麻古丸",两人约定在三亚市商品街四巷海堤边交易,到达交易地点后,张才情把10粒"麻古丸",交给张行,张行把25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张才情,然后两人离开现场。张行购买的10粒"麻古丸"(经鉴定重0.8921克,含甲基安非他明、咖啡因)交由禁毒支队保管。
2006年5月19日下午5时许,张行又与被告人张才情联系要购买20粒"麻古丸",两人约定在三亚市新建路原市公安局前交易。不久张才情就来到约定地点把20粒"麻古丸"(后经清点共21粒)交给张行,张行就把购买"麻古丸"的500元人民币交给张才情,当两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张行身上缴获购买的21粒"麻古丸"(经鉴定重1.865克,含甲基安非他明、咖啡因),从被告人张才情身上缴获"麻古丸"854粒(经鉴定重62.85克,含甲基安非他明、咖啡因)毒资500元,随后公安人员在张才情的带领下,到张才情住的见海宾馆409房缴获麻古丸1412粒(经鉴定重107.97克,含甲基安非他明、咖啡因)、K粉2小包(经鉴定重53.8克,含氯胺酮)。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才情的供述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出示了现场图片和用于作案的手机等到证据,据此认为,被告张才情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其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应予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才情对指控的第二次即2006年5月19日下午的贩卖毒品罪行表示认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是其主动带领禁毒干警到宾馆交出1400余粒"麻古丸"和两包K粉;从其身上搜出的854粒"麻古丸"不是当时用来贩卖的,而是忘记放宾馆才带在身上的。对指控的第一次即2006年4月30日下午的贩卖毒品行为,其承认参与,但辩称:"麻古丸"是"李伟"的,是"李伟"开车带其前去与张行交易的。
张才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张才情既贩毒又吸毒,在宾馆缴获的53.8克K粉是张自己食用,不应认定为贩毒数量;2、张才情用于贩卖的"麻古丸"经鉴定证实含有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两种成分,但对其含量没有作进一步鉴定,法庭应充分考虑其含量的实际成分和纯重量,因为咖啡因不属于典型毒品,对健康危害相对较轻;3、被告人张才情贩卖毒品虽然数量大,但其尚未进行销售即被查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张才情认罪态度较好,带领公安人员到宾馆交出公安人员并未掌握的全部毒品,应认定为坦白交待犯罪;5证据显示,张才情的犯罪是在公安机关的特情引诱下所为,请法庭特别重视此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