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通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振旺,男,36岁(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半截河村;因涉嫌犯私藏枪支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凤贺,男,26岁(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半截河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启山,男,51岁(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后营村63号;2001年11月20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8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2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振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凤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启山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振旺、唐凤贺、张启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2004年8月25日,被告人蒋振旺、唐凤贺伙同侯广和在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龙顺饭店,以邢玉海说侯广和坏话为由,以语言相威胁索得人民币3000元,蒋振旺、唐凤贺各分得赃款800元。二被告人后被查获。
二、寻衅滋事罪
200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振旺、张启山伙同侯广和以吕大为带人在文玲歌厅将孟祥东打伤为由,先后在歌厅、牛场对吕大为进行殴打,将吕大为面部及眼睛打伤,并向吕大为索要2000元医药费给孟祥东。被告人张启山后被查获。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提供了被害人邢玉海、吕大为陈述,证人王红旗、杨玉明等人证言,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三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蒋振旺、唐凤贺、张启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0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振旺、张启山伙同侯广和(在逃)以吕大为带人在“文玲”歌厅将孟祥东打伤为由,先后在该歌厅及牛场对吕大为进行殴打,将吕大为面部及眼睛打伤,并让吕大为赔偿孟祥东医药费,后吕大为将2000元交给孟祥东。二被告人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吕大为陈述,证实2004年8月的一天,吕大为与朋友在“文玲”歌厅唱歌,与孟祥东打起来。第二天,孟祥东说脚伤了花1000多元,让其赔偿损失。吕大为答应赔钱,但让孟祥东别告诉他媳妇。第三天,在“文玲”歌厅蒋振旺让其赔偿孟祥东经济损失,其不愿意理蒋振旺,就说没钱。蒋振旺就打了吕大为两个嘴巴,后侯广和让拿3000元给孟祥东看病,吕大为说没有,侯广和打其头部两拳。又将其带到侯广和的车上,张启山也上了车,对其骂骂咧咧,到了牛场又对其进行辱骂及殴打,吕大为便答应赔钱。第二天吕大为赔偿孟祥东2000元。
2、证人孟祥东证言,证实2004年8月的一天,因为吕大为等人酒后在“文玲”歌厅骂人找事,就打了起来,孟祥东的脚受伤。第二天吕大为找孟祥东道歉并答应赔钱。又过了一天,张启山、蒋振旺、侯广和到孟祥东的羊肉串摊吃烤串,问起孟祥东脚受伤一事,并说哪轮的上吕大为闹。过一会儿,吕大为到歌厅,蒋振旺打了吕大为嘴巴,并与侯广和把吕大为拉上车,张启山也上了车。过10分钟又把吕大为拉回来,吕大为向其赔礼道歉,后吕大为给其送了2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