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团营,又名许次会,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汝州市尚庄乡许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9年6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团营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团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许团营伙同许庆军、许晓杰、韩需要(均已判刑)预谋后,冒充公安干警租车到汝州市大峪信用社刘爻信用站吕X松家,以调查案件为由,喝令吕家人不准动,并对吕家进行搜查,从保险柜内搜取现金8800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团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许团营的供述,同案人许庆军、许晓杰、韩需要的供述,被害人吕X松的陈述,证人吕X良、王X珍、焦X祥、许X义等人的证言,(2001)汝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2003)汝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2003)汝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及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团营伙同他人冒充公安干警,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团营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团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国 强
审 判 员 张 海 民
代理审判员 邵 存 霞
二OO九 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