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刑一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又名王金国、王建国,男,1971年9月30日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东营区东赵开发区“天虹装饰”店主,住垦利县宁海乡苏刘村。199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7月假释。2001年5月12日因盗窃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滨东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董立忠,男,1979年6月6日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东营区辛店镇刘家村。2001年4月1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董立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董立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董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或单独作案,窜至济南路“远翔科技有限公司”等地,采用撬门破锁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刻字机以及电脑耗材等财物一宗。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物品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被告人董立忠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没有参与,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国、董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或单独作案,先后窜至济南路“远翔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区电力印务部”“大洋装饰”电脑部、“海纳文化服务中心”、“明星文化广告装饰部”、“超越电脑经营部”、“华业电脑科技服务中心”、“鑫达印务部”、“鲁能方大”电脑店和胜利镇门口文印部,用断线钳剪断门锁,秘密窃取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刻字机以及电脑耗材等财物一宗。被告人王国参与全部犯罪,盗窃价值162840.5元,被告人董立忠参与犯罪2起,盗窃价值41803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具体分述如下:
1、2001年1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国窜至东营区济南路“远翔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胜金信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断线钳剪断门锁,盗走“施乐5615”复印机1台(价值12000元),“爱普生LQ1600KII”打印机1台(价值2000元),兼容机主机2台(价值3300元),“康柏”显示器一台(价值400元),复印纸19箱(价值1900元),共计价值19600元。)被告人王国将打印机、电脑和显示器销赃给马汉德,部分复印纸销赃给王宝玉。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失主李正堂证实2001年春节前的一个星期左右时间,他经营的“远翔科技有限公司”被盗“施乐5615”复印机1台,“爱普生LQ1600KII”打印机一台,电脑3套,康柏显示器1台,复印纸19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证人马汉德证实,2000年快过年的时候,王建国和另外一个人往他经营的电脑店里卖过“爱普生LQ1600KII”打印机1台,“EMC”和“康柏”电脑2套和“EMC”显示器1台,没有发票;证人王宝玉证实,2001年春节前的一个下午,有两个小伙子到他的印刷厂卖了11箱复印纸;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以及赃物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是其作案地点和盗窃所得;扣押物品清单和退还物品收条证实,“爱普生LQ1600KII”打印机,兼容机主机2台,“康柏”显示器1台和“EMC”显示器2台,复印纸6箱经公安机关提取并退还失主;物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9600元;被告人王国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