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二中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马德,男,55岁(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曾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地委书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二路行署政府家属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政街四委十二组文治头道街12号2单元3楼2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指定辩护人钱列阳,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200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犯受贿罪,于200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振宇、代理检察员栗华、桂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及其指定辩护人钱列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马德于1992年11月至2002年2月期间,利用其所担任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中共绥化地区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包扶企业、提拔使用干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田雅芝(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索取苗胜国、申佰臣、高波、王学武等17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86000元、美元现金55000元(折合人民币445857元),合计人民币6031857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1.被告人马德于1992年11月至1996年11月,在担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期间,在牡丹江制药厂向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贷款、向省粮食局借生产原料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两次非法收受牡丹江制药厂负责人苗胜国给予的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0518元)、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马德于1998年11月,在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期间,在肇东宾馆经苗胜国介绍,接受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经理肖海鹏的请托,为其在青冈县开办养羊场提供帮助,并单独或伙同田雅芝两次非法收受肖海鹏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0万元。
3.被告人马德于1999年初,在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期间,接受建筑承包商申佰臣的请托,为其承揽绥化地区广播电视中心工程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伙同田雅芝非法收受申佰臣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4.被告人马德于1999年9月,在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期间,在绥化地区所属肇东市增拨拖欠养老金数额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肇东市市长吴连方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5.被告人马德于2001年10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市委书记期间,经吕岱介绍,接受明水县鑫源亚麻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卫丰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承揽黑龙江兰西亚麻纺织工业联合总公司对外招商项目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王卫丰通过吕岱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3月至2002年春节前,在担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市委书记期间,接受绥棱县县长李刚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单独或伙同田雅芝三次非法收受李刚给予的人民币3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1937元)。
7.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3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期间,接受庆安县县委副书记李俊字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李俊宇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8.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11月至2002年春节前,在担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市委书记期间,接受青冈县县委副书记苏吉禄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三次伙同田雅芝非法收受苏吉禄给予的人民币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