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157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旸,男,****年2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南街45号6楼18门6号。
辩护人王再欣,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北京**学院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樱花园 ***号。
被告人满开涛,男,****年6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回族,北京理工大学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一区1楼3门301号。
辩护人祝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旸、**、满开涛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张旸、**、满开涛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旸及其辩护人王再欣、被告人满开涛及其辩护人祝伟、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理工大学信息楼2007教室内,趁郭茵(女,23岁,北京市人)去卫生间之机,将郭放在教室的IBM牌A31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300元)盗走,后三被告人将所窃笔记本电脑销赃。
二、200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学院第一教学楼301教室内,盗窃爱其牌LC-986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14 0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三、2005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学楼205、206、306、403、405、406教室内,盗窃日立牌CP-HX1095型投影机6台(价值人民币55 2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四、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廊坊校区202、410、412、414、504、506、510、512多功能教室内,盗窃明基牌PB8125型投影机8台(价值人民币55 2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五、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主教学楼220、502、520教室内,盗窃爱普生牌EMP-820型投影机3台(价值人民币31 3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六、2005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通州区北京物资学院教学楼319、322、348、342教室内,盗窃飞利浦牌LC3132型投影机型4台(价值人民币23 2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七、2005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朝阳区中国传媒大学44号教学楼501、502教室内,盗窃爱普生EMP-81型投影机2台(价值人民币16 0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八、2005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电影学院教学楼307、308、811、813教室内,盗窃LG牌RD-JT90型投影机4台(价值人民币64 0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九、2005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北主楼2-8教室内,盗窃飞利浦牌LC3146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65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窃投影机销赃。
十、2005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满开涛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学院第二教学楼304教室内,盗窃爱其牌LC-XNB3W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6000元)。该投影机案发后已起获并发还。
十一、2005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旸、**在本市海淀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楼325教室内,盗窃爱普生牌EMP-820型投影机1台(价值人民币1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