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年顺盗窃案

2011年09月20日11: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吴年顺盗窃案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62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年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凤凰县大田乡首云村2组。因本案于2006年9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年顺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年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7日晚,被告人吴年顺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假日大酒店西侧路边水果摊前,从车窗伸手窃得梁呈旺放在牌号为浙J31662的小四轮车内的手提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3500元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年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梁呈旺陈述,证人罗永生、王影、谢青春证言,调取、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年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年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8年3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叶福生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如何在法帮网上申请删除文章?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