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62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年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凤凰县大田乡首云村2组。因本案于2006年9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年顺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年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7日晚,被告人吴年顺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假日大酒店西侧路边水果摊前,从车窗伸手窃得梁呈旺放在牌号为浙J31662的小四轮车内的手提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3500元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年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梁呈旺陈述,证人罗永生、王影、谢青春证言,调取、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年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年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8年3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叶福生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