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宁,男,25岁(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技校文化,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后章村20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立辉、张路明,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宁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宁及其辩护人孙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宁于2006年1月13日17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北街甲20号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内,待同事下班离开后,用铁棍撬开机加工车间办公室侧门进入该办公室,后又撬开办公室抽屉,窃得公款人民币10 224元。被告人张宁于2006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查获。上述赃款已全部起获并扣押在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宁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张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辩护人孙立辉提出:被告人张宁系初犯,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希望法庭对张宁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宁于2006年1月13日17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北街甲20号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内,用铁棍撬开机加工车间办公室侧门及办公室抽屉,窃得公款人民币10 224元。被告人张宁于2006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06年1月14日10时许,刑侦支队接报警后到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后,确认张宁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日14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将张宁抓获。侦查人员经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与张宁的指纹相同,在大量证据面前,张宁供认了盗窃单位人民币1万余元的事实。
2、证人王树珩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13日16时30分,机加工车间下班后,我锁了车间门及办公室门。次日7时40分许,我来到机加工车间,发现办公室门的外挂锁被撬,门上的玻璃被砸,办公室里会计的抽屉挂锁被撬。我报了警,警察来后查看得知会计抽屉里的1万余元现金丢失。这些钱是卖加工废料的钱。会计的抽屉里放现金的情况车间的员工都知道。
3、证人易惠卿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14日9时许,我到单位发现办公室南门挂锁被撬,我和王树珩的写字台抽屉都被撬开,我抽屉内的公款人民币10 200余元被盗,前一天下班前我还见到过这些钱。钱放在1个牛皮纸信封中,信封背面写有“会费320元,2004.1.19”字样,钱和信封都被盗。
4、证人张晓晶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14日中午,我和张宁吃完饭后,张宁接到单位电话让他回单位,我们乘出租车去张宁单位,在车上张宁拿出1个放有大量现金的信封交给我,说是单位发的年终奖金,让我存入银行。信封背面写有“会费320元,2004.1.19”字样。14时许,张宁回到单位,我在外面等他,半小时后我接到刑警队的电话便去了刑警队。
5、物证信封,证实被盗信封的特征,信封背面写有“会费320元,2004.1.19”字样。
6、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条、查询凭条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宁存入其银行卡中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已由侦查人员取出并扣押在案;张晓晶交给侦查人员的人民币7224元及信封1个亦扣押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