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邵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邵东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鲜亮,男,1984年7月3日出生于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县周官桥乡蒲塘冲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5年11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6)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鲜亮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06年2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一) 2005年6月9日,李欢迎(已判刑)提出捉两个妹子搞钱,赵云洁(已判刑)及被告人曾鲜亮均表示同意。尔后,三人窜至本县两市镇“千里马”溜冰场,将女孩戴某某和尹某某挟持到汽车西站附近的“金鑫”旅社402房,采取殴打、用开水烫的手段威逼二女孩各拿250元钱出来。因二女孩身上无钱,被告人曾鲜亮和李欢迎押戴某某外出借钱,未借到钱,又对戴实施殴打,后又要求尹某某打电话借钱,但终因二女孩无钱,于2005年6月12日将二女孩放走。
(二) 2005年6月15日,被告人曾鲜亮纠集李欢迎、赵云洁、姜春桥(已判刑)、王琦(已判刑)预谋抢劫出租摩托车,并进行分工。次日凌晨,由李欢迎、赵云洁骗租彭树旺的两轮摩托车至本县两市镇省石膏矿至禾尚桥地段,事先理伏在此的被告人曾鲜亮及姜春桥、王琦持刀对彭进行威胁,抢走彭树旺价值4050元的摩托车一辆及价值560元的东方龙手机一台。
(三) 2005年6月30日,被告人曾鲜亮纠集李欢迎、王琦、石鹏飞、李彬预谋抢劫出租摩托车,次日凌晨,由被告人曾鲜亮和李欢迎骗租贺新民的湘ED5883两轮摩托车至省石膏矿至禾尚桥地段,事先埋伏在此的王琦、石鹏飞(已判刑)、李彬(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曾鲜亮持刀威胁,抢走贺价值2100元的摩托车一辆。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曾鲜亮的供述,同案人李欢迎、赵云洁、姜春桥、王琦、石鹏飞、李彬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彭树旺、贺新民的陈述,证人曹华的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
2005年6月9日,李欢迎、赵云洁以女孩戴某某企图逃跑为由,在两市镇汽车西站“金鑫”旅馆402房对戴实施殴打。李欢迎和赵云洁商量用冰棒冰戴某某的阴道,以示惩罚。李欢迎叫姜春桥买来两只“棒棒冰”,令戴某某脱掉衣服和裤子,要姜春桥及被告人曾鲜亮捉住戴的双手,和赵云洁一起用买来的棒棒冰在戴的阴道内来回抽动,直到两只棒棒冰不冰为止。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人李欢迎、赵云洁、姜春桥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非法拘禁罪
2005年7月2日,被告人曾鲜亮纠集石鹏飞、李彬窜至本县两市镇“千里马”溜冰城,将戴某某挟持到“金鑫”旅社402房,赵云洁闻讯赶来,对戴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戴的手臂,直至7月3日上午才将戴某某放走。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人赵云洁、石鹏飞、李彬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陈述,证人刘晓露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被告人曾鲜亮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曾鲜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鲜亮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强制猥亵妇女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鲜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曾鲜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