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三亚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立才,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01571006005,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为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信用卡部副经理,住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宿舍。1998年1月14 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4月30被取保候审,1999年4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2006年4月5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7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希祥,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家廉,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7510419031,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学文化,原为海南省洋浦德贤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栖霞区马群镇马房山13号。2006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骆萍,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立才、顾家廉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耿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立才及其辩护人王希祥,被告人顾家廉及其辩护人骆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初,被告人顾家廉认识时任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建三亚公司)经理的陈瑞元,顾家廉挂该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并签订《挂靠协议》。1995年3月13日,顾家廉以福建三建三亚公司名义与宝井公司(以下简称宝井公司)签订《玉林市民用机场补偿用地五通一平合同书》,对方要求顾家廉付定金人民币150万元。199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顾家廉来到建行三亚市分行(以下简称三亚建行)信用卡部找到被告人辛立才,说他所在的福建三建三亚公司与宝井公司已达成承建广西玉林机场部分工程的承包意向,并已草签合同。按合同要求必须先交工程定金人民币150万元,请求辛立才帮忙利用信用卡透支来帮他解决。二人经多次商量后,被告人辛立才同意帮顾家廉利用信用卡透支,并为顾家廉办理了个人信用卡。1995年4月3日辛立才未经过主管人员同意,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关于信用卡透支限额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越权授权异地转帐透支,顾家廉在广西北海建行信用卡部从个人卡透支人民币150万元。之后,辛立才觉得个人卡透支这样大额的款项风险大,就叫顾家廉办一张公司信用卡,顾家廉也按辛的要求,以其挂靠的福建三建三亚公司名义通过辛帮忙办理了一张公司卡,持卡人为顾家廉,并将个人卡的透支额转到公司卡帐上。此后,被告人顾家廉于1995年5月4日至1997年2月18日期问,分别以各种借口请辛立才帮忙透支款,被告人辛立才亦未经过主管人员同意,违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关于信用卡透支限额的规定,为顾家廉通过公司卡透支17笔,累计金额人民币368.9675 万元(实际透支累计金额398.9675万元,顾家廉于1995年8月16日还款30万元)。被告人顾家廉所透支款项均用于个人的开支。至此,被告人辛立才伙同顾家廉利用信用卡透支累计金额人民币518.9675万元,至今未还。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辛立才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顾家廉内外勾结,采用信用卡透支手段,共同挪用公款累计人民币518.96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全部用于顾家廉的个人开支,其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辛立才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顾家廉利用信用卡透支的过程中,两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