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石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德志(绰号刘黑宝),男,土家族,生于1973年7月9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乡石鱼村大鱼组。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0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年底,被告人刘德志以150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向学文处购得自制火药枪一支,并获赠黑火药、铁砂子少许,之后,刘将该火药枪、黑火药、铁砂子藏于家中。
刘与本组有夫之妇戴华志交往密切,多次邀约戴与自己一道外出务工,均被戴拒绝。2006年3月30日下午,刘再次邀约戴与其一道外出,并提出要跟戴一起过日子,被戴拒绝,刘恼羞成怒威胁要杀死戴。当晚,戴将此事告知了婆母李云梅。次日9时许,刘携带背兜、剪刀、装有弹药的火药枪欲到本组下鱼泉(小地名)剪黄连,途经戴家的黄连棚,被李叫住,李质问刘为何要杀戴,因刘否认,二人发生争吵。刘认为戴不应将此事告诉李,遂携枪到戴家房外,叫出戴,欲与其论理。李持捡黄连的铁抓子(一种农具)尾随而至,并高呼刘要杀戴,刘害怕被李伤害,遂举枪对准李,叫李绕道离开,否则打死李。李不惧威胁径直朝刘走去,戴见状,上前将李挡在身后,推开枪口,李立即躲开呼救。闻讯赶来的村民也力劝刘放下枪,刘便主动放下枪,将其交给本组村民毛永翠保管。4月4日20许,刘销毁装在枪内的弹药后,将该枪交给本村村委主任刘纯胜。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特征,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审理中,被告人刘德志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并以自己不知道国家有禁止私人非法持有火药枪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年底,被告人刘德志以150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向学文处购得自制火药枪一支,并获赠黑火药、铁砂子少许,之后,刘将该火药枪、黑火药、铁砂子藏于家中并数次使用。
2006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德志在持枪准备干活的途中,李云梅在坡上与刘德志为戴华志(系李云梅的儿媳)与刘德志之间的交往等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德志感到气愤而到戴华志处论理。李云梅怕戴华志受到伤害,即持捡黄连的铁抓子(一种农具)尾随而至,并高呼刘德志要杀戴华志,被告人刘德志害怕被李云梅伤害,遂拿出随身携带的火药枪举枪对准李云梅进行威胁,戴华志见状,上前将李云梅挡在身后并推开枪口,李云梅立即躲开呼救,闻讯赶来的村民力劝被告人刘德志放下枪,被告人刘德志见状便主动将枪交给本组村民毛永翠保管。4月4日,被告人刘德志销毁装在枪内的弹药后,将该枪交给该村村委主任刘纯胜。
上述事实有:
1、证人毛永翠证实:事发那天,她在李云梅家门口看到刘德志拿着的火药枪已经在地上,没有对准任何人,只是成善满在与刘德志说着话,后来,他主动把枪交给她带回家放起,当天下午,刘德志去她家讲事情已经说好,并把枪拿起走了。
2、证人刘纯胜证实:刘德志与李云梅和其儿媳戴华志发生纠纷后,他听说了刘德志拿火药枪威胁李云梅的事情,并且到毛永翠家问她枪在何处?毛永翠说枪已经被刘德志拿走。当天晚上,刘德志到他家去,他也问了枪的事情,他喊刘德志把枪交出来,他当时同意的,直至第四天,他才把枪交出来。他交枪时,枪里没有火药和子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