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钱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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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钱盗窃案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金钱,又名吴金权,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凤凰县三拱桥乡欧阳村二组。2000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3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钱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金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金钱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四甲村一区118号应有茂家,窃得一部黑色摩托罗拉V3手机(价值人民币1305。6元)、一部黑色联想V707手机(价值人民币828元)和现金人民币4000元。现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金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应有茂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地点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图片说明;前科情况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金钱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金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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