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城 口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城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华新, 男, 生于1963年10月5日, 汉族, 重庆城口人 ,中共党员, 大学文化,城口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科科长兼单位会计。住城口县葛城镇后南街商住楼202号。2006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飞,城口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字(200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新犯受贿罪,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仁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新及其辩护人庞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1999年至2001年期间,从事苗木销售的个体户赵容与城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定了苗木购销合同后,为了能在苗木验收和资金划拨方面得到照顾,赵容于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到杨华新家,以给手机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杨华新人民币现金2000元;2001年6月左右的一天中午,赵容又到杨华新家借杨购苗木种植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杨华新人民币现金6000元,被告人杨华新收受赵容贿赂人民币现金共计8000元。
(二)2003年城口县万统野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城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争取有偿资金100万元。公司董事长刘程杰为了被告人杨华新在资金划拨等方面给予照顾,于2005年4月初的一天早上到杨华新家送给被告人杨华新人民币现金10000元。
(三)2004年重庆老君山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城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争取专项资金15万元。重庆老君山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彭广清之子袁戚宁为了让被告人杨华新在资金划拨等方面给予照顾和为以后为争取资金提供方便,袁于2005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到杨华新的妻子朱加平门市后面伙房,送给被告人杨华新现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华新收受袁戚宁贿赂人民币15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还提供了证人赵容﹑刘程杰﹑袁戚宁﹑朱加平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它帐务复印件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华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但被告人杨华新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华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赵容人民币现金8000元,收受刘程杰人民币现金10000元,收受袁戚宁人民币现金1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受贿罪,但对被告人收受刘程杰10000元的事实不能定为受贿。因为刘程杰与被告长期有经济往来,至于给刘程杰争取资金不在被告人职权范围内,而且拨款在前,送钱在后,所以被告人没有出卖职务行为。同时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意较轻,已退还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杨华新曾担任城口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科科长兼单位会计。在这期间,从事苗木销售个体户赵容与城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定了苗木购销合同,为了在苗木验收,资金划拨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杨华新的照顾,赵容于1999年11月在外地出差,被告人叫其带一部价值2000元左右的手机,由于样式不好确定未购买,赵容回城口后于同月的一天晚上到被告人杨华新家,以给杨华新买手机为名送给被告人杨华新现金人民币2000元。2001年6月的一天中午,赵容又到杨华新家,借杨华新需要购苗木种植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杨华新现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华新共收受赵容贿赂现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