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齐国行,男,1967年3月3日出生。因犯爆炸罪于1999年5月6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2日因交通肇事被宝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国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国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齐国行醉酒后驾驶豫D-M5568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宝李公路薛庄路口处时,与相同方向推着胡某某由东向西行走的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胡某某二人受伤。经鉴定,胡某某重伤、马某某轻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齐国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国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国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齐国行酒后驾驶自己的豫D-M5568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宝李公路薛庄路口时,与相同方向推着坐轮椅的胡某某由东向西行走的马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重伤,马某某轻伤。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齐国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国行供述:2009年4月12日,我驾驶我家的豫D-M5568号昌河车办完事后,下午六点到李庄村蒋某家,后来我们去到公路边一个饭店喝酒,吃完晚饭,我开车从宝李公路由东向西回大营,具体行驶到啥地方我不清楚,知道撞住人了,我赶紧下车扶地上坐的人,一辆由西向东的二轮摩托车又把地上坐的这人撞一下,我追两步也没追上。
吃晚饭时我饮酒了。我不知道摩托车啥颜色、啥牌照。我的车前挡风玻璃就是撞住人撞烂的。不知道撞住几个人。我有驾驶证,是C证。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09年4月12日20时许,我出门在宝李公路边上站,谢某某用轮椅推着胡某某,谢某某让我帮她推一会胡某某,我推着胡某某在宝李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向西走,从后边过来一辆车撞住我们了,撞住后啥事我都不清楚了,到医院伤情稳定才有点知觉。
3、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 2009年4月12日晚上,我用轮椅推着丈夫胡某某在宝李公路散步,碰见马某某,我让马某某帮我推一会轮椅我回家关屋门,关完屋门我出来顺宝李公路北侧正东接胡某某,走有百十米听见一声响,我看见轮椅由北侧往南侧滑,但没看见人,我赶紧跑着正东,距相对方向过来这辆车一、二十米左右时,我看见这辆车停一下,马某某从车前边摔下来,司机下车见人伤得不轻又转身上车,我不让他上,我大声喊救人哩,一辆由西向东在宝李公路南侧行驶的摩托车停了一下,但人家没过来。一会儿,马某某嫂子也来了,我们找胡某某,正东一找,见胡某某在宝李公路北侧头朝东在那躺着,这时家人都到了,我们就去了医院。胡某某现在还没醒过来。肇事司机下车后,站不稳,身上酒气很大,有可能是喝醉了。
(2)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20时许,我兄弟胡某某在闹店东岗喝完汤回响谭营村,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住。当晚是对门的马某某推着他里,回东岗时是从宝李公路由东向西走里。我兄弟四年前被树砸住伤了,腰椎骨折。我兄弟右腿截肢,头部受伤,现在还说不成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