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198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继路,男,26岁,1980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彭楼乡东范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大旺(别名张大明),男,20岁,1986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高碑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大王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立达,男,21岁,1984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高碑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内渠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继路、张大旺、李立达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继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范继路及原审被告人张大旺、李立达,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继路、张大旺、李立达伙同杨林、“旺财”(均在逃)经预谋后,于2006年4月1日下午,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立交桥东南角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公司的电力井内,盗割正在使用中的YJV223×240型电缆8.7/10KV共长117.6米,物品价值人民币28 200元。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范继路、张大旺、李立达当场抓获。涉案的被盗物品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孙鸿滨、万士忠、谷峰、黄连坤、吴永青、赵俊岭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材料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和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继路、张大旺、李立达无视国法,结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大旺、李立达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范继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张大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李立达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扣押在案的铁钩子二根、手套一付、衣服七件、铁管一根、皮鞋二双,予以没收。
范继路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继路及原审被告人张大旺、李立达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是正确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4月1日20时许,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在东直门桥东南角“良子”健身单位门前,有几名男子到地下井内偷东西。民警赶赴现场,先后将李立达、张大明、范继路抓获。
2、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出具的材料,证实涉案的电缆已发还被害单位;车辆已发还;在案扣押铁钩子2根、手套1付、铁管1根、皮鞋、衣服等。
3、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盗割电缆为公司备用电缆,在其它线路出现故障时可将该备用电缆投入紧急使用,缩短故障停电时间。该条电缆线路涉及供电范围为东直门桥东南角一带,所带用户包括10KV高压用户及居民用户;被盗割电缆造成的经济损失约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