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128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浩章,男,21岁(1985年2月16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回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建镇回辉登566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浩章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6)崇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浩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浩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浩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浩章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浩章撤回上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6)崇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颖丽
审 判 员 方 炯
代理审判员 谭劲松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