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川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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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川盗窃案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30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晓川,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州路167号。因涉嫌盗窃于2005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9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川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晓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晓川于2005年4月以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北京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内,趁下班无人之机,将公司内的电脑配件盗走,包括有微星52速光驱1台、明基48速刻录光驱1台、松景128M显卡1块、CHIC光电鼠标1个、电源线1条、P4电源1个、TPLINK网卡2块、AVC风扇1个、KRAUN音箱1对、大型版ATX结构主板1块(含赛扬900CPU、CPU风扇、256兆内存)。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总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林晓川于2005年8月31日1时被民警抓获,被盗赃物现已全部起获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赵伯特证言、北京市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晓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晓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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