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平、罗连军、胡建文抢劫、抢夺、收购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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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平、罗连军、胡建文抢劫、抢夺、收购赃物案

江 西 省 遂 川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遂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春平,绰号“阿平”,男,1979年5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黎川县龙安镇井坑村。因本案于2005年12月5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连军,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白塘乡案前村。因本案于2005年12月5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建文,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吉水县黄桥镇上栋村62号。因本案于2005年12月20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胡建文犯抢夺罪、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胡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至2005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胡建文伙同邱鹏(已判刑)、吴小峰、胡满军(在逃)、胡建云(另案处理)、“阿毛”、“阿胖”等人,先后在吉安、抚州等地抢劫作案6起、抢夺作案22起。分别是:
  一、抢劫罪
  1、2005年7月3日晚,被告人张春平伙同“阿毛”在南城县城第二条路往花楼走2里路的地方,采取暴力抢劫出租司机范木根TCL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30元,现金90元,被告人张春平得现金40元。
  2、2005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张春平伙同“阿胖”在黎川县龙安镇东堡村王沙坑去严坑的路段,采取暴力抢劫摩的司机何应才诺基亚1100型直板手机一部(未作价)、力帆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24元,现金100元。
  3、2005年7月6日晚,被告人张春平伙同邱鹏、吴小峰在崇仁县天自然学校门口,采取暴力抢劫的士司机陈文厦新A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0元,现金130元。被告人张春平分得现金50元。
  4、2005年8月2日晚,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在吉安县固江镇黑里桥,采取暴力抢劫摩的司机汤春光红色豪剑125型本田款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92元,波导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76元,现金31元。
  5、2005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在吉安县固江镇黑里桥,采取暴力抢劫摩的司机周国华苏司克牌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35元,南方高科手机一部(未作价),现金110元。
  6、2005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伙同胡建云在吉安市吉州区白塘村村委会旁的小道上,采取暴力抢劫摩的司机尹怀元洪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10元,首信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现金90元。
  被告人张春平实施抢劫犯罪六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4708元(未作价的物品除外),被告人罗连军实施抢劫犯罪三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0544元(未作价的物品除外)。
  二、抢夺罪
  1、2005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在遂川县城五洲大酒店门口,趁人不备,抢夺郭金兰手提包一个,内有天时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及其它物品。
  2、2005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在遂川县城井冈山大酒店附近,趁人不备,抢夺梁小燕手提包一个,内有科健K10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现金100元及其它物品。
  3、2005年12月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春平、罗连军在遂川县城龙城超市门口,趁人不备,抢夺冯玉琴的挎包,因包带被扯断掉在地上,未抢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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