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南法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宝华,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红安县永河镇叶河村人,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华山村4栋206房,无业。因本案于2002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第一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02)第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宝华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6日,被告人熊宝华以已在深圳市罗湖区沃尔玛洪湖店放置炸弹并欲引爆要胁,勒索该店人民币5万元。同月7日,被告人熊宝华打电话给华侨城威尼斯酒店,声称如不给其指定帐户存钱,该酒店将会发生危险,以此向该酒店勒索人民币10万元。同月13日,被告人熊宝华又以同样理由向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爱西华康体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熊宝华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熊宝华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6日,被告人熊宝华以已在深圳市罗湖区沃尔玛洪湖店放置炸弹并欲引爆要胁,要求该店在其指定的工商银行帐号(号码400001031101317909)存入人民币5万元。同月7日,被告人熊宝华打电话给华侨城威尼斯酒店,声称如不给其指定帐户存钱,该酒店将会发生危险,以此要胁该酒店存入上述指定帐号人民币10万元,该酒店于第二天存入该帐号人民币1000元。同月13日,被告人熊宝华又以放置炸弹并欲引爆要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爱西华康体有限公司存入人民币2万元到上述指定帐号。同日被告人熊宝华将上述帐号人民币1000元取出,同月15日被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人民币77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的员工王海燕、徐子淳、王娟的报案陈述;2、证人刘晓兵、任红莲的证言;3、存款凭证、取款凭证等书证;4、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缴获作案工具、赃款经过、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勘查笔录、赃物、作案工具照片;6、被告人熊宝华的供述与上列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宝华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被告人熊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害单位的报案,被告人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宝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3月15日起执行至2007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利鹏
人民陪审员 曾宇英
人民陪审员 赵 旭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