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新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乘波,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系新邵县新田铺镇信用社言二铺联站职工,家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大禹村二组。2005年11月5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6月13日解除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9月6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邵县第一看守所。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乘波犯挪用资金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邓乘波利用其担任新邵县新田铺信用社言二铺联站站干的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挪用资金四十九笔,共计人民币173850元。邓乘波将挪用资金用于做生意、借贷他人等方面,至今尚未归还,其具体挪用资金事实分述如下:
一、邓乘波冒用邓爱生名义,于2005年2月25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二、邓乘波冒用邓祖城名义,于2003年9月8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三、邓乘波冒用邓祥乐名义,于2003年7月24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四、邓乘波冒用邓莉蓉名义,于2005年1月26日贷款4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4000元;
五、邓乘波冒用邓柱生名义,于2005年2月26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六、邓乘波冒用邓碧林名义,于2005年3月9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七、邓乘波冒用邓祥红名义,于2003年7月24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八、邓乘波冒用金津名义,于2004年4月8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九、邓乘波冒用邓好平名义,于2004年4月9日贷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000元;
十、邓乘波冒用邓校生名义,于2003年7月11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十一、邓乘波冒用邓青生名义,于2003年6月27日贷款51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5100元;
十二、邓乘波冒用邓曙光名义,于2003年6月27日贷款19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1900元;
十三、邓乘波冒用邓路林名义,于2003年6月26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十四、邓乘波冒用邓倦生名义,于2004年8月23日贷款1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1000元;
十五、邓乘波冒用邓表达名义,于2002年12月30日贷款2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2000元;
十六、邓乘波冒用邓宽生名义,于2003年9月5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十七、邓乘波冒用邓铺生名义,于2004年12月30日贷款41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4100元;
十八、邓乘波冒用邓太生名义,于2003年9月5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十九、邓乘波冒用邓决议名义,于2003年9月3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二十、邓乘波冒用邓盛新名义,于2002年2月17日贷款25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2500元;
二十一、邓乘波冒用邓祖祥名义,于2003年8月18日贷款3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挪用金额为3000元;
二十二、邓乘波冒用邓祖祥名义,于2003年8月18日贷款21000元,至今尚有6000元未归还,挪用金额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