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春 市 南 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南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铁华,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农垦总公司吉林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吉林省宾馆酒店用品专业公司经理,住长春市南关区西四小区43栋503室。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昌楼,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华桦,吉林世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南检刑诉字(2003)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铁华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铁华及其辩护人刘昌楼、李华桦、证人孙景荣、王春林、王毅、王晓杰、杨雪、孙美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铁华于1997年4月,利用担任吉林省宾馆酒店用品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吉林省公主岭响铃宾馆欠本单位的人民币22万元货款充当自己购买公主岭响铃宾馆所属土地和续建工程的部分费用,后于1997年4月至1999年3月,先后挪用本单位帐外公款人民币1638028元、公款人民币536450元,用于其个人开设的公主岭市海华有限公司的土建、装修、购置设备等营利性活动。案发前,返还人民币1166800元,案发后,所挪用公款全部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铁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铁华辩称:海华公司只是以其个人名义成立的,但实质是酒店用品公司的下属企业,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金铁华的辩护人认为,海华公司虽然是以被告人金铁华个人名义登记注册,但实际是酒店用品公司的下属公司,理由是:一、金铁华是酒店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行为代表酒店用品公司,属职务行为;二、海华公司的成立早期是以响铃宾馆所欠货款22万余元作为投资的;三、金铁华成立公司之所以没有向主管部门汇报是回避主管部门的见利分成的规定,也是为酒店用品公司考虑的;四、成立海华公司是公开的,金铁华在职工大会上宣布过海华公司是酒店用品公司的下属企业,海华公司的经营也是由酒店用品公司职工参加的;五、向海华公司拨款也是酒店用品公司财会人员办理的。综上,被告人金铁华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吉林省宾馆酒店用品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用品公司)是中国农垦总公司吉林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于1990年全资投入的国有企业,被告人金铁华任农垦公司副总经理兼酒店用品公司经理。1997年公主岭响铃宾馆(以下简称响铃宾馆)欠酒店用品公司货款227535.31元,被告人金铁华在向响铃宾馆索要货款期间,见响铃宾馆有一处楼茌子未建完,经与响铃宾馆商定,以人民币108.5万元将此楼茌子买下,此款包括被告人金铁华私自将响铃宾馆欠酒店用品公司227535.31元抵顶买楼款22万元,从酒店用品公司提款7.5万元,从其朋友范振海等人借款79万元。被告人金铁华将此楼建成后,并以其个人名义登记注册,成立了公主岭市海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海华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金铁华又向朋友范振海等人借款101万元。自1997年4月至1999年3月间,被告人金铁华先后挪用酒店用品公司帐外资金人民币1000500元,建行转款638528.18元,帐内工行转款536450元,及原响铃宾馆欠酒店用品公司的227535.31元,被告人金铁华共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40301349元。案发前,被告人金铁华用海华公司经营回款返还酒店用品公司人民币1166800元,由于无力偿还私人借款,被告人金铁华于1999年7月将海华公司转变为由债权人做股权人的合伙企业,案发后,所挪用的剩余赃款由检察机关追缴并返还农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