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青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智峰,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太仓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江苏省太仓市阿凡提科技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景湖花苑1-120号。被告人陈智峰于2008年3月12日因非法侵入网站,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2008年6月4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江苏省太仓市阿凡提科技公司内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春林,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字(200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峰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2日和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宇、代理检察员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智峰及辩护人赵春林、证人龙邦耀、鉴定人韦文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31日下午15时,被告人陈智峰在网络上收集到广西近期有地震的消息后,便使用自己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获取了广西防震减灾网系统控制权,删除了原管理员权限,建立了一个新的管理权限。陈智峰通过该权限将网页原横幅广告图片内容篡改为虚假信息,并将被篡改的网页的截屏图片上传至互联网其他网站,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同年6月1日21时、6月3日10时,陈智峰发现被其篡改的网页已被修复,即利用相关的软件程序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D盘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内容进行删除,造成广西防震减灾网不能运行工作的严重后果。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委托函、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及相关拘捕材料、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人梁兆东、赵晔、吴陶伍、董寅初的证言、被告人陈智峰的供述、证明、情况说明、录像资料等。另申请证人龙邦耀、鉴定人韦文教出庭作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智峰故意在国家事务领域的政府网页上传播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智峰辩称,其编造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没有破坏广西地震局网站。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智峰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智峰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1、刑法没有把自然灾害险情列入恐怖信息的范围;陈智峰在网上转发地震预言,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陈智峰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在我国刑法保护的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陈智峰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2、陈智峰删除修改的是计算机文档的内容,不是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只删除网站页面上的广告,而不是删除系统中实际处理的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有意义的组合;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国刑法没有对删除计算机文档的行为做出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