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延胜,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身份证号:42280119740412423X,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恩施市红土乡落水村。因本案于2006年1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延胜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延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董延胜经电话联系,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望景湾小区农工商超市门口,收取蒙邦堂(另案处理)用来制作假身份证的照片及资料,交于上线制作。当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董延胜将制作好的假身份证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卖给蒙邦堂时,被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延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蒙邦堂、赵正华的证言;扣押清单;身份证鉴别书;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延胜以牟利为目的,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董延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延胜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8日起至2007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