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西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瑞廷,男, 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康保县邓油坊镇东村;2005年6月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14天;2006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瑞廷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瑞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瑞廷伙同他人于2006年5月23日13时50分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单广场门前因争夺收购二手手机地盘的问题与霍林林、杨克新等人发生殴斗。后被巡逻至此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单大街派出所民警范一等人抓获。在范一将其带往治安岗亭的过程中被告人武瑞廷意欲逃跑,并突然发力挣扎,暴力抗拒抓捕,致使被害人范一右手第五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瑞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一陈述、证人许世杰、郭洪宝、殷继龙、董娜、霍林林、赵旭、杨克新证言、郭洪宝、殷继龙的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西城交通支队西外队证明材料、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瑞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瑞廷犯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武瑞廷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瑞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史惠青
二○○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