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大刑初字第009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石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房山镇房南村五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06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春雨,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房山镇山前村七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06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石成、金春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尹石成、金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尹石成、金春雨持伪造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白羊超市东侧报亭旁向他人贩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鹿圈一村二被告人的暂住处起获他人伪造后欲贩卖的“北京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专用章”、“梨川县宏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各1枚及姓名为马德永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本、姓名为刘绍铭、肖宝明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2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石成、金春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文检鉴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尹石成、金春雨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石成、金春雨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应予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尹石成、金春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石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8日起至2007年4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金春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8日起至2007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建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