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 水 市 莲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莲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一斐,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于丽水市莲都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云和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公司经理,家住云和县云和镇自建住宅(无门牌)。因涉嫌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犯罪,于2002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和挪用资金犯罪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因受贿被立案侦查,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丽骏,浙江浙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3)第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一斐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于200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越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一斐及其辩护人汤丽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一斐利用担任云和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公司经理之便利,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于1997年7月至2001年9月,擅自以云和县烟草公司的名义为企业和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合计人民币1465万元、美金20万元,至今有人民币1379.8万元、美金19.4万元未归还;于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间,擅自将云和县烟草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商贸公司)的资金和收益,以云和县烟草公司的名义投入和借给浙江国嘉租赁发展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1730万元,造成云和县烟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49.38万元。被告人卢一斐于1997年上半年至2002年7月,先后担任云和县财税局副局长、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3000元、美金3000元、港币4000元,组合音响一套、松下牌摄像机一台,软壳中华牌香烟20条、瑞士产帝舵牌男、女表各一块。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一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告人卢一斐的受贿罪属自首,且已退清赃款。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一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汤丽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2001年9月29日,为云和县皇泰实业有限公司担保人民币90万元,经集体讨论过;2、浙江国嘉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已归还云和县烟草公司人民币25.95万元;3、199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卢一斐收受潘晓源人民币8000元,因被告人卢一斐已在烟草公司工作,与潘晓源没有职务上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4、被告人卢一斐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清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此,建议对被告人卢一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卢一斐在担任云和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公司经理期间,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以云和县烟草公司的名义为企业和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合计人民币1465万元、美金20万元,至今有人民币1379.8万元、美金19.4万元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1997年11月7日和1998年11月6日分别为云和县纬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云和县支行贷款担保人民币300万元和175万元,共计人民币475万元,至今未还人民币412万元;
(2)1998年10月30日,为云和县纬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丽水市分行贷款担保人民币380万元,至今未还人民币375万元;
(3)1998年7月31日,为云和县纬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贷款担保人民币400万元至今未还;
(4)1998年12月22日,为云和县晓源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云和县支行贷款担保人民币80万元至今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