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89号
被告人陈锦隆,别名黄军,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凤山县金牙瑶族乡更沙村然卡屯20号。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锦隆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义元、张银花、田彩凤、廖伦常、廖冬林、廖广露、廖枝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锦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陈锦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义元、张银花、田彩凤、廖伦常、廖冬林、廖广露、廖枝秋人民币162716.45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6年11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锦隆伙同“刘哥”(另案处理)驾驶陈向武修才借来的车牌号为粤JHG491红色125C男装摩托车窜到开平市塘口镇南屏村委会忠生村,二人持事先准备的西瓜刀闯进被害人廖存启的住处,用西瓜刀砍伤廖存启左右大腿各一刀,抢走廖的人民币20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廖存启系被人砍伤致左大腿股动、静脉完全断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依据:?
1、公安机关从武修才处扣押车牌号为粤JHG491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一辆、银色摩托车头盔一个,从陈锦隆处扣押迷彩上衣一件、黑色西裤一条、棕色皮鞋一对、黑色袜子一对、beydnd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陈锦隆辨认,确认是其作案时所戴头盔、所用摩托车及所穿衣服和皮鞋。经被害人廖存启妻子田彩凤当庭辨认,确认迷彩上衣与罪犯抢劫时所穿的衣服一样。?
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开平市塘口镇南屏村委会忠生村一游耕户廖存启的茅棚内,地面上平躺着一具男性尸体,裤子右大腿和左大腿内侧部各有一个创口。茅棚外的机耕路往潭溪村委会方向距茅棚路口39.5米处路西侧有一块透明塑料薄膜袋,从该薄膜袋上提取到一枚汗液指印,在距茅棚路口117米机耕路西侧有一个纸刀套,刀套上标有“西瓜刀”字样。经陈锦隆辨认,确认的作案现场与上述现场一致。?
3、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1)广东省开平市公安局痕迹鉴定书,证实在塑料薄膜上提取的指纹为陈锦隆左拇指所留。(2)广东省开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廖存启左右大腿前侧分别见14厘米、24厘米长创口,呈哆开状,创缘整齐,确认系被人砍伤致左大腿股动、静脉完全断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4、证人证言:(1)证人田彩凤证言证实,2006年11月13日晚23时许,我和丈夫廖存启、四个孩子在家中吃饭,廖存启的妹妹廖桂兰在房中做饭。有两名戴着摩托车头盔的男子来到我家门口,其中一名较高大、胖一些的男子戴着红色头盔,穿一套像军服一样的衣服,拿着约有40到50公分长的刀,另一个较瘦小的戴着一个黄色头盔,手中拿着一件东西,不知是不是刀。较高大的男子拿刀先进来,较瘦小的男子也跟着进来,较高大的男子一进房就用长刀架在廖存启的脖子上说,“老乡,拿一点钱来用一下”,讲的是广西口音的普通话。较高大的男子一脚踢在我腿上,我就从后门跑出去,在门口骑一辆自行车向村子跑去叫人,较瘦小的男子追了出来,我扔掉自行车向村里跑去,并找人报了警。后来,我和几名村民回到住处,见丈夫已经被人砍倒在地上不能动了,那两名男子也不见了。廖桂兰在那两名男子进房子时,抱着两个小孩从后门跑了。当天早上我丈夫身上有620元,他一直没有出去过,钱应没有用过。案发后,在他身上只找到600元,还有20元不见了,是两张10元面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