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人喜,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高中文化,原系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党支部书记,家住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社官前小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人喜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人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人喜担任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国家公益林补助金发放、果业开发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等形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1612.83元。被告人张人喜在纪检机关调查期间退赃70077元,其余赃款已退清。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5年,大坑村村民张星亮等人开发了部分果园,按当时会昌县政府的规定,可享受每亩300元的补助。2006年,经周田镇政府检查验收,核定张星亮等人开发的果园面积为50亩,同时,镇政府考虑到大坑村在果业开发验收过程中有一些开支,同意给予大坑村18亩果业补助款。2006年12月,张人喜开出收据从周田镇政府领到第一批果业补助款9450元,除补给张星亮7014.75元外,张人喜以张跃先的名义虚列果业补助2522.31元,于2006年12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占为已有。
二、2006年,大坑村有部分山林被列入国家生态公益林,按规定可享受每亩1.5元的公益林补助。因该村被列入公益林的山林绝大部分属于各村小组集体所有和村集体所有,按规定补助款应归村小组所有或村集体所有。被告人张人喜为占有其中的部分补助款,分别以其自己及张人林、张明才的名义分别挂到4个村小组,作为公益林补助对象,共计领得财政下拔国家公益林补助金3768.45元占为已有。
三、2007年3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通海、张生亮的名义虚列果业补助款9540元,于2007年6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占为已有。
四、2007年4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笃传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道凹新农村规划点建筑物补偿款13248元,于2008年5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除拿给村干部张金财2000元作奖金外,其余11248元被张人喜占为已有。
五、2007年4月,被告人张人喜以郑水香、张文圣等8人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道凹新农村规划点建筑物补偿款35457.97元,于2008年5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占为已有。
六、2007年4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起仁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新农村房屋平整建脚补助款2684元,从2007年12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占为已有。
七、2008年1月,被告人张人喜以签字的形式从周田镇政府领到第二批果业补助款计9516.6元,除补给张星亮6997.5元外,另外2519.1元张人喜未交村财务入账,被其占有。
八、2008年3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裕山的名义虚列大坑村新村点铲车工资3870元,于2008年5月从大坑村财务报出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水香、张文圣、张学年、张洪发、汪桃香、张笃传、张庆禄、张洪有、张起仁、张裕山、张跃先、张星亮、张通海、张起安、张明才、张金财、李富生、张人林的证言,周田镇村财镇管部门收据,周田镇2005年度果业补助发放表,刘祥圣、张起仁、张裕山的领条,大坑村马道凹新村规划点建筑物补偿领条、补助表,会昌县财政局生态公益林补助金拔款帐单,退赃罚没收据,周田镇党委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张人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张人喜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