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小成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曾安定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袁毅犯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1年09月20日12: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戴小成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曾安定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袁毅犯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安定,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鳌山社区木货街53号附1号。因涉嫌盗窃、抢夺犯罪于200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武冈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戴小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武冈市龙田乡石巷村13组42号。2002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贩卖毒品犯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武冈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毅,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王城社区柳山路15号附1号。2004年12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夺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0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武冈市看守所。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小成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曾安定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袁毅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武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安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戴小成、曾安定、袁毅与同案人张后龙、曾小山的交代和被害人毛爱梅、乔端贞、段君梅、黎东阳的陈述及证人陈青山、肖友良、乔满贞、姚时华、沈程刚的证言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领条、证明等证据判决认定:(一)盗窃罪2007年9月的一天中午,戴小成、曾安定窜至武冈市汽车东站对面的广客源服装店,盗得被害人毛爱梅的帆布包1个,内有人民币11 000余元及存单、存折、票据、香烟等物。戴小成分赃6000余元,曾安定分赃4500余元;(二)贩卖毒品罪2008年5、6月,戴小成先后窜至武冈市起洋路马家桥和武强网吧门口贩卖毒品2次,贩卖给陈青山、肖友良海洛因共计0.5克;(三)抢夺罪2008年4月至2008年8月,袁毅先后4次伙同曾安定或张后龙、曾小山(均另案处理)窜至武冈市清渠街与乐洋路接口处个体诊所旁、西直街原工商银行前、电台路快到十字路口下坡处、乐洋路林业局前抢夺作案4次,抢得耳环、项链等黄金首饰共计35.2克,价值人民币8300余元。其中,曾安定参与抢夺作案2起,抢得价值人民币2808.4元的黄金首饰11.8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认为,戴小成、曾安定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戴小成系主犯,曾安定系从犯。戴小成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袁毅、曾安定的行为均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袁毅系主犯,曾安定系从犯,戴小成、曾安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戴小成、袁毅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袁毅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可以从重处罚。戴小成、曾安定、袁毅认罪态度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对戴小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4目之规定;对曾安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袁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同时对3被告人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认定戴小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认定曾安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认定袁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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