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52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水香,女, 57岁(1949年9月11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康庄村黄港自然村3号(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昊天家园玉竹园小区一里九号楼五单元B02室)。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06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水香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洪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水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5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李水香在房山区良乡镇玉竹园小区9号楼5单元B02室容留卖淫女余某某(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魏某(女,20岁)分别向王某某(男,34岁)、郭某某(男,27岁)卖淫嫖娼,被房山公安分局良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水香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水香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水香辩称,其没有容留卖淫,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水香于2006年5月12日15时许,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昊天家园玉竹园小区一里九号楼五单元B02室,容留卖淫女余某某(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魏某(女,20岁)分别向嫖客王某某(男,34岁)、郭进良(男,27岁)卖淫嫖娼。被房山公安分局良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报案记录证实,2006年5月12日15时55分,良乡派出所接到一男子匿名举报称在良乡镇昊天家园玉竹园一里9号楼5单元B02室有人卖淫嫖娼。
2、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水香于2006年5月12日被查获归案。
3、 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6年3月份通过原籍一个女孩到那个理发店来的,在店里我用的是“丹丹”的名字。到那个理发店后,是那个老太太(老板)和我说的当时说的是给客人洗头,做保健,洗头10元我得5元,做保健30元我得15元,吃饭住宿都不花钱,住的地方就是玉竹园小区里的那个地下室,我在那个店里干了几天带我来的那个女孩就走了,她走了以后那个老太太就跟我提起,让我出台卖淫的事。刚开始时我没同意,后来老太太又跟我提起这事,我说不干,老太太骂我,当时我想自己怎么也从家里出来了,店里生意不好,挣的钱也不多,干就干吧,所以我就答应老太太干了。2006年5月12日15时左右,我和魏某在我们的理发店门前站着,这时从胡同北侧走过来两个男的,到我们跟前魏某就问:大哥打炮吗?其中一个男的问魏某多少钱,魏某说100元一次。那男的嫌贵就和魏某砍价,后来我就进了理发店,我们老板(老太太)从兜里掏出两个避孕套给了我,魏某说好了80元一个。然后老板让我们在门口等着,她去叫车,我和魏某还有那两个男的等着,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开过来我们老板在车上让我们上车就到了昊天家园,下车后老板在前面走,走到地下室门口,老板打开了房门,我们进去后老板就走了,我们进了屋,魏某锁上了房门,魏某和砍价那个男的进了北边的卧室,我和另一个男的进了南边的卧室发生了关系,我往出走准备找老板要钱,我刚打开屋门警察就进来了。老板就在楼房的周围给我们望风。价钱是老板定的,和老板四六分成,老板拿四成。这次收了160元,我们店里一共三个人我、老板(老太太)和魏某。
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我所在的理发店在纸房市场西侧一条胡同里,我开始到店里时是一个男的老板年纪有30多岁,在我被抓的一个多月之前 ,这个男老板走了我不知道他去哪里了。店里就由和我们一起被抓的那个老太太负责,她也在那个地下室里住。老太太不但给我们做饭还收我们的台费(出台卖淫挣来的钱),是男老板走时交代的,老太太给我们提成。有时客人到店里去,有的客人问老太太,说好价钱就到那个地下室。我和丹丹(余某某)还有老太太住地下室。2006年5月12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和丹丹正在良乡纸房市场旁边一个理发店门口站着,这时过来两个男的,我就招呼他俩说:大哥,打炮吗?其中有一个男的和我商量好价钱后,我就让我们店的老太太打了一辆摩的,一会儿老太太就坐着那辆摩的过来了,我和丹丹还有那两个男的连同老太太我们五个人一起去了纸房铁路桥东边一个小区,下车后老太太用钥匙给我们打开一个地下室的房门,我和丹丹还有那两个男的我们四个就进了屋子,进屋之后我们把门关上老太太就走了,我们进屋后,我和丹丹分别与那两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不知道怎么警察就进屋把我们抓住了。